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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倒底是汽車類 還是 機車類?

滿自私的,一直鑽到前面,乖乖排隊的汽車被迫延長排隊時間
giancanio wrote:
停車時,說與汽車同...(恕刪)
只有鬼島會把機車歸類在汽車,然後造成對立不倫不類,要歸類汽車可以,請比照汽車路權!
紅綠燈乖乖排隊不難,開車的可以忍受並且不同線超車逼車就可以!
當初開放時,軟爛政府一句話:比照小客車
幾年過去政黨輪替,軟爛政府還是軟爛,有權的只在意口袋和選票,沒人在意畸形法規是否合宜,

重機照法規等紅燈
愚民:吼!又要多等一次紅燈,機車還來跟汽車擠
重機走縫隙到前面
愚民:你看看,騎重機都是這樣,沒品(哇賽~這時候就強調"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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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比照小客車,為什麼騎重機要戴安全帽??卻不用繫安全帶??
更別提為甚麼不能比照小客車上國道??
為什麼黃牌不用貼前牌,紅牌就要貼??路權不是相同??


看了以上都會覺得很奇怪,癥結點在哪就不用說了,有腦的人都大概知道
沒腦的就繼續對著紅黃牌喊:機車不要騎內車道.機車就去停機車格.機車沒待轉還理直氣壯
不管是大機機還是小機機、見縫就插都是違規的,但是在台灣人民有不服從的權利和義務。
重機規定停汽車停車格才真是腦殘了
那麼大一個位置停一台機車
車子都沒地方停了還停重機勒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在法律上從來就沒有所謂的「機車」與「汽車」的區分,唯兩輪汽車因車體、馬力以及駕駛方式等因素需另外規定規則,但法律上以國民習慣用詞「機車」來稱呼兩輪汽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機車在法律上屬於汽車的範疇,乃使用性質上有所分類。
汽車包含大小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特種車、機車。

所以你的問題其實非常奇怪,依照法律定義,機車就是汽車,機車乃汽車的其中一種分類。
建議你有時間不如多去充實自己的常識,在這邊發表這種文章,只會令他人感到_____



對於你的另一個問題「塞車時,怎麼不像汽車一樣,一台接一台排隊? 而是走旁邊機車道呼嘯而過? 」

這問題更簡單了,因為四輪汽車體積過大,無法像兩輪汽車一樣,不用佔據大量道路空間就可以行駛,正常行駛在道路上,是一種自私行為?這樣的邏輯,實令人不解。

在請問一下,你所謂鑽車縫到底違反中華民國哪條法律?

是違規超車嗎?
不好意思,根據多起行政法院判決,大型重機超越停止的車流不算超車,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68號也為同樣見解。

於你所言「塞車時」即為靜止車流,兩輪汽車不論排氣量大小,只要道路空間足夠,都可以行駛,只要別妨礙道路通行即可。

當然,如果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機車專用道,在目前我國法律是屬違規行為,依法可以舉發,你如果遇到當然可以檢舉,因為有確定的違規行為。


但根據你的言論,可以了解,你的見解僅屬於個人觀點。
如今網路資訊這麼發達,建議你發表言論前還是多做點功課吧。



筆者怕樓主不懂外國語言,特別找了部中文的影片,針對樓主的意見來解釋台灣道路法規有多麼跟不上世界潮流


現在歐洲國家多半都允許兩輪汽車可以行駛於四輪汽車旁的道路空間,台灣稱之為鑽車縫(笑),如此可以緩解車潮不至於道路過度壅塞,只有台灣人民智未開,認為此行為是貪圖方便的自私行為。
法規立法的時候完全沒去考量現實狀況

之前判沒罰的出發點是在,靜止時無立即危險

如在行進中,變成併行

交通部真的要好好考量要從修法

包含重機停汽車格(汽車討厭你,機車覺得你是異類),不符合成本呀
test
同意你的看法, 平均路上十台重機只有一台守法, 機車專用道快就當作機車, 汽車專用道快它們就變成汽車了, 機車停車格有位置就變成機車, 去賣場也會當成機車進機車道, 但進去後卻是繳機車錢停汽車格, 十個有九個這樣做, 快速道路和一般道路絕大部分都不守規定了, 如開放上國道不守規矩害死自己就算, 還會連帶影響到其他人. 老是有人說為何黃紅牌不能上國道, 先想想這些大型重機守法的有多少, 我住馬路邊, 假日一堆改過的重機引擎聲吵死人, 他們自己聽起來爽卻不會同理人家感受....

想要騎重機, 就只能遵守法律規定, 如不認同這些規定就不要騎重機, 我就是不認同這些規定所以就不買重機, 要騎就不要怪法律說重機為何要停機車格, 如果這樣說可以去找專門給重機停的格子, 很多停車場就有, 不要老是貪小便宜.
說實在,
如果你今天開車你能鑽的話你也鑽了,
執著這點無非你是眼紅他能鑽你不能鑽而已。

路上一堆汽車不也在亂鑽的?還有待轉一般機車停車格的勒
一切盡在 FACEBOOK
請看第三條::

第3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三)前二目三輪機車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機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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