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945 wrote:
拍照舉發汽車占用機...(恕刪)
"該影視公司事後提行政訴訟指出,當天早在綠燈時就打右轉燈準備右轉,但因行人太多,等前方其他等候車輛右轉後就又變成紅燈,因不想違規右轉且也無法倒車,才不得已占用機車停等區。交裁所忽略這段過程,僅憑民眾一張照片就逕行舉發,並不公允。"
我想,這段話(與單一照片)才是警方敗訴原因,
檢舉人技巧差,加上此地區交通隊見獵心喜,忽略該有的證據與程序,自然會敗訴!!!
上訴時,大概又不會抗告技巧。
現在網路檢舉多半有說明檢舉成立之證據(照片影片)要件,
有些違規要有連續性明顯證據證明,才能成立。
如果有多張照片分別顯示(紅)黃燈亮時未進到機車停等區、燈號變換後開到停等區,
那這公司大概也不敢提出申訴!
必敗無疑!!
跟是否非固定式設備拍照無關

況且限定"非固定式設備拍照" 採證取締違規限制,是針對警方執法。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至於民眾舉報,似乎不在此限...........
不信邪的大型重機友們,大可試試看~~~
哪天肯定會遇到懂得提供連續照片的檢舉達人(魔人),
屆時記得申訴提出告訴,再來跟大家講結果.......
台灣法律依照恐龍法官自由心證,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