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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紀錄]咦~這是所謂的恐怖駕駛嗎??

這邊有人提到大重時速的問題……

我當時以表速近80行駛……路口那有隻照相機限速70

沒人會在照相機前加速吧!!

我的表速經GPS測試為

表速 70=GPS 64

以當時表速80…GPS也有70up

時速絕對無過慢之情況……
支持樓主 去檢舉
順便也給水果日報影片吧~

這外車道沒有塗上"禁行機車"字樣

即便我騎白牌車還是可以使用此車道!!

跟什麼顏色的車牌沒有任何關係!!

((白牌車為啥不騎旁邊的機慢車道??

:我之前在機慢車道騎到錶速70差點撞上騎腳踏車的 滿意了嗎??
kuofm wrote:

這跟行政執行署有什麼關係?
而且我只


感謝指教,情緒激動誤植名稱。
現在行政訴訟是三級二審,
為了便民和訴件分擔,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不服,
交給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來解決。
這種人的開車觀念就是...你騎車就給我靠邊邊騎!!!
我管你是紅牌,黃牌還是白牌
就給我靠邊就對了
車都沒有錯,錯在用車人及其他用路人的觀點

其實,我每天上下班都騎黃牌,規規矩矩地騎車,
被逼車已習慣,有腳踏車,摩托車,汽車,會逼車...只能讓,

有次就是讓小黃後自己去擦撞小貨車後斗,
好在,該車主不計較(因小貨車也無傷,可是我的車頭就花快六千,
又能找誰賠,只能乖乖吞下.

黃牌車是最弱勢的,誰都要讓,要不然人家就說騎大型重型的都霸道....
有爭議不是大聲就能解決

在法治社會就依法處理

此案件可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1項3款與同項4款,得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此汽車駕駛未依超車規則行駛若發生事故則此汽車駕駛須自行負擔全部刑事與民事責任




大牛0303 wrote:
已於2013.06.09 21:30 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進行檢舉了~不知道警察伯伯怎麼處理~~(恕刪)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沒用的

去年七月跟你一樣鳳鼻隧道前被逼車,影片+檢舉電子表格都寄給新竹線政府警察局
到今天連個回應都沒有!

Bluesata
騎車真的是練忍耐力的交通工具...

所以我還是喜歡半夜自己去山上沒人的地方騎......

最少有車吃對向車道..我看的到燈~

半夜車少..被逼車的機率也少得多...

白天出來...真的就是被逼車吃土的份...越騎越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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