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小弟我有兩輛車,一台Vespa 300 ie(黃牌),另外一台是Suzuki GIXXER SF 250(白牌),兩台車都有繳稅都有牌照,我把兩台車的牌照互調會有什麼問題嗎?例如我想騎Suzuki上快速就拿Vespa的車牌掛上去,停車時就換回白牌,不是懸掛假牌照也不是他人牌照,兩張車牌都我自己的,這樣被抓到罰多少?還是根本無法可管或者法條不全,被抓到被罰我可以反告政府申請釋憲?
補充:應該是說被抓到的概率有多少?
然後我還想知道一個問題:如果有人同時有Ninja 250跟Ninja 400然後互調牌照,車身上面沒有任何排量貼紙,警察有辦法辨識嗎?因為看警察好像沒什麼在看車體編號的
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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