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分局開了我一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的罰單罰款600
我查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
{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因為我是壓在上面騎乘並未跨越,因此我申訴了,沒想到申訴後監理站改以第60條第2項第3款的條文罰我,條文內容如下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反而罰款900。
監理站的理由如下:{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28號行政訴訟判決略以: 車輛車輪係壓於分向限制線上,非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得以勸導代替舉發之事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依標線指示行駛舉發,.......依此,車輛駕駛人須嚴格遵守禁制標線之特殊規定,如有壓觸禁止跨越之標線,即構成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之規定}。
請問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跨越雙白線判罰600 壓到卻沒跨越反而改罰900。合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