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 黃紅牌機車可行駛禁行機車道, 可以直接左轉(如同四輪汽車), 可以行駛快速道路, 可以行駛快速公路, 也可以行駛國三甲(台北到深坑)
大型重機為排氣量逾250cc機車, 但超過550cc機車改掛紅牌, 550以下為黃牌機車!
目前黃紅牌機車路權一模一樣, 除非政府履行立法院決議案(92條第二項), 如此黃紅牌路權就有差別!
國三甲於2007/11/01開放紅牌機車行駛, 下面這段影片是2012/07/01開放黃牌機車行駛!
其他快速道路或快速公路如有禁駛路段會提早豎立標誌警告!
(補充說明:快速道路不等於快速公路, 快速公路罰鍰比照高速公路)
(補充說明:行駛高快速公路必須戴3/4安全帽或全罩式安全帽, 且必須開啟大燈, 否則會被警察開單告發, 另外快速公路載人行駛也沒問題)
(補充說明:行駛高快速公路請勿佔用內側車道, 還有佔用與禁止使用是不同的請勿弄錯意思)
機車專用道與機車停等區還有機車待轉區, 這部份紅黃牌都禁止使用與進入!
慢車道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二項規定, 也就是說有條件可以行駛或進出!
有分隔島區分快慢車道的道路則無此限制, 如台北市中山北路與敦化南北路!
機車優先道要按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1條規定, 也就是說有條件可以行駛或進出!
停車規定, 須停放汽車停車格, 公有路外停車格或公有停車場都必須停在汽車停車格, 私人場所或私人停車場則按照業者規定即可!
圖片參考: 路外停車格

圖片參考: 公立室內地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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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依據的法條: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公路總局管轄範圍的快速公路開放範圍與限制行駛路段
http://www.thb.gov.tw/TM/Webpage.aspx?entry=97
縣市政府管轄範圍的快速道路(高架道路)開放範圍與限制行駛路段
http://www.thb.gov.tw/TM/Webpage.aspx?entry=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