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要叫小妹妹去距離快一百公尺的紅綠燈過馬路!
然而,有條交通法規是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小妹妹被撞的位置就是個交岔路口,
是個 T型交岔路口
她是可以在那邊過馬路的
2013年2月1日更正
小妹妹是不能在那邊過馬路的 !!
因為在討論串中,有人出示了
交通部 函覆給 臺灣省竹苗區車料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的解釋文
(交通部 101.09.25. 交路字第1010031488號函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7&t=3168396&p=18#pb#41591303#41591303
柯小希 wrote:
交通部 101.09.25. 交路字第1010031488號函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有關行人穿越道路規定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8月15日竹苗行字第1015303572號函。
二、查行人穿越道路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係有明
確之規定,同條第 1款已明文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
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
在其 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如逾 100公尺範圍內,未設有上
開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方有同條第 2
款之適用,合先陳明。
三、本案貴會所詢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設施 100公尺範圍內之未劃設行
人穿越道交岔路口,得否依旨揭規則第 134條第 2款規定穿越馬路
乙節,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設施之地點,係不得於該行人穿越設施
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為旨揭規則第 134條第 1款之明文規定
,當不生貴會所詢得否援依適用同條第 2款規定之疑義。
正本:臺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看起來交通部的意思是,
如果這個路口沒有行人穿越道,
而附近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小妹妹就得走行人穿越道。
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優先於第2款,
即然在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的交通部都這麼說了,
無奈,我不是法官,是沒辦法與官員的解釋文相抗衡!
唯今之計,
是去要求縣市政府鄉公所在你家附近的路口畫行人穿越道,
否則如果在家門前的路口被撞,
但在 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
汽機車會說是你的錯
參考黃色網格線的位置
Google 街景圖與位置圖
http://goo.gl/maps/TIDxz
http://goo.gl/maps/WaFKP



這是 T字路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