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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妹要去遠處的紅綠燈過馬路 ?

好多駕駛人都在說小妹妹的爸媽沒教好,
應該要叫小妹妹去距離快一百公尺的紅綠燈過馬路!

然而,有條交通法規是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小妹妹被撞的位置就是個交岔路口,
是個 T型交岔路口
她是可以在那邊過馬路的


2013年2月1日更正
小妹妹是不能在那邊過馬路的 !!
因為在討論串中,有人出示了
交通部 函覆給 臺灣省竹苗區車料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的解釋文
(交通部 101.09.25. 交路字第1010031488號函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7&t=3168396&p=18#pb#41591303#41591303
柯小希 wrote:
交通部 101.09.25. 交路字第1010031488號函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有關行人穿越道路規定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8月15日竹苗行字第1015303572號函。
二、查行人穿越道路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係有明
確之規定,同條第 1款已明文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
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
在其 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如逾 100公尺範圍內,未設有上
開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方有同條第 2
款之適用,合先陳明。
三、本案貴會所詢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設施 100公尺範圍內之未劃設行
人穿越道交岔路口,得否依旨揭規則第 134條第 2款規定穿越馬路
乙節,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設施之地點,係不得於該行人穿越設施
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為旨揭規則第 134條第 1款之明文規定
,當不生貴會所詢得否援依適用同條第 2款規定之疑義。
正本:臺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看起來交通部的意思是,
如果這個路口沒有行人穿越道,
而附近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小妹妹就得走行人穿越道。
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優先於第2款,
即然在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的交通部都這麼說了,
無奈,我不是法官,是沒辦法與官員的解釋文相抗衡!
唯今之計,
是去要求縣市政府鄉公所在你家附近的路口畫行人穿越道,
否則如果在家門前的路口被撞,
但在 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
汽機車會說是你的錯




參考黃色網格線的位置


Google 街景圖與位置圖
http://goo.gl/maps/TIDxz
http://goo.gl/maps/WaFKP

小妹妹要去遠處的紅綠燈過馬路 ?

小妹妹要去遠處的紅綠燈過馬路 ?

小妹妹要去遠處的紅綠燈過馬路 ?

這是 T字路口


小妹妹要去遠處的紅綠燈過馬路 ?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2013-01-21 21:23 發佈

bbblee wrote:
好多駕駛人都在說小妹...(恕刪)


版主給你一個讚

連路口資訊相對位置

交通法規都翻出來
雖然小女孩沒走斑馬線,但是重機也已經違規了,別跟我說他是機車可以走路肩,請看交通裁決所公布比照小型車,除非各位重機騎士想走回頭路被收回路權,別跟我說想護航這位重機騎士,跟11歲小女孩講路權,請問各位11歲時候會知道路權?,都拿到重機駕照還硬坳 丟彰化人的臉。
小妹妹的老師還沒教,學校裡老師沒教的事~

鬧大不是沒原因,是因為他的分身爆走~回神全忘光
違規跟踹人本來就是分開的~

大家都是再罵"動腳"的車友

一直扯這個路權違規有個屁用

那個楊先生這幾天因該睡不著囉~

maxulmaxul wrote:
違規跟踹人本來就是分...(恕刪)

踢一腳
把原本該得到的賠償給踢掉了
還踢出一堆債務
從他只有3萬月薪敢花36期買58萬重機
就知道這個人管理自己只有一個"爛"字可形容
出事也是早晚的
看一下台北市交通局的宣導漫畫,就可以知道小女孩是沒有錯的!
宣導漫畫
沒什麼好爭的。撞人的再不願意。也要付絕對多數的責任


駕駛人應善盡注意前方路況的義務


撞到穿越馬路的人。這很難判他有注意路況


這個人長的頗特別。他這下人生黑了
準備好了嗎,孩子們
個人認為~小妹妹確實違規,雙黃線本來就禁止穿越。

一堆人說小妹妹路權較大~身為駕駛人~你真的這麼認為嗎?

如果在那個環境換成是我,我也會這樣過馬路,因為方便! 但出事情了,錯就是錯!

以上是路權個人觀點。

小妹妹有錯在先,但騎士踹人,簡直是不可原諒的事情。

這個人確實不太正常,有此可證,不是每個人都有善良的心。
樓主是好心我知道,但版上一大堆人在跟五歲小妹妹講路權?我覺得這些人真的瘋了。
難不成因為有路權你就可以把小朋友撞下去全不負責任?
我朋友一歲多的小朋友某次一不注意自己溜到大馬路上,整條馬路上的車全部停下來等他過。
你有路權啊,一歲多的小朋友侵犯你的路權,你應該直接給他撞下去啊,
整條馬路上的車全部都是白癡不成?
更別說5.1公尺煞車痕,根本明顯超速。
談什麼路權,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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