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書原文
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處罰條例)規定機車不能上國道但排氣量550以上有條件可上,因此550以下的國道路權完全被法律限制,550以上則被有條件限制。從法律位階立法者的價值是二輪汽車不論排氣量和四輪汽車在國道以外的路權應完全相同(「機車」在處罰條例均稱「汽車」),因此二輪汽車不管排氣量是多少,法律並未限制不能行駛快速道路。而我國是法治國,因此國家對人民權利的限制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限制機車的路權就等於限制人民權利,故處罰條例才明文550以下二輪汽車不能行駛國道的排氣量界限,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又將550以下切割為「250至550」(黃牌)及250以下(白牌)兩區塊,並完全限制250以下白牌在快速道路的路權,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授權命令可以限制人民權利,但遍查授權母法並未預見立法者有任何區分250排氣量的意旨,換言之,行政機關決定250以下完全沒有快速道路的路權,是逾越母法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剝奪250以下行駛快速道路的路權有重大違反法律保留之嫌(因為如果排氣量的界限是無關緊要的事,何以立法者大費周張的三讀通過明文550排氣量,以區分二輪與四輪汽車國道路權在法律上地位的差異)。
退萬步言,即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剝奪550以下的車輛行駛快速道路的路權符合授權目的,因為立法者可能考量並非550以下的機車都有擁有行駛快速道路的能力因此從法律整體意旨授權交通部基於專業判斷,但有關排氣量250的界限仍有問題,現行汽油市售車依排氣量可掛黃牌,但若套用電動機車馬力標準恐怕會歸在普通重型機車,如光陽nikita300馬力值僅28匹,若套用電動機車須超過40匹才可歸類在大型重型機車的標準,則nikita應該是要降級為普通重型機車,理論上快速道路行駛需較大馬力才較為安全與排氣量大小應無關,只是依照經驗上排氣量越大則馬力越大,但現今引擎科技進步此經驗判斷已非必然,若汽油車28匹即可上快速道路,何以達到28匹的電動車不能行駛快速道路,非得達到40匹不可,如此行政命令似有違反平等原則而歧視環保電動車之嫌,因此建議250排氣量界限應改由馬力值為標準,如此並不會造成行政費用增加,因為排氣量及馬力值在我國驗車領牌前都已經必須測試完畢,並無選擇氣量較好行政管制問題,故應改採馬力值為區分黃白牌界限,如此不但電動機車與汽油機車可劃定同一標準,不會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疑慮,且較符合立法者希望行政基於專
業而非憑古老的經驗來判斷車輛是否有能力可上快速道路的意旨。
交通部官員答覆
主旨:關於臺端建議機車分級規定改以馬力數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致本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查現行各類機車分級規定,係本部前經委託辦理「因應150CC以上重型機車開放進
口領照後我國機車駕駛人訓練與駕照考驗等相關法規制度配合調整之研究」,參酌各
國機車駕照分度及在增加業務監理量最小、效益最大及民眾需求和業者競爭力之多方
考量下,於91年5月15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施行迄今,合先說明。
三、另101年7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
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該等大型重型機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
定,係指汽缸總排氣量逾250CC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
之二輪機車,爰雖據瞭解目前尚無國內製造或進口電動大型重型機車,惟前開條例條
文並無排除電動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爰台端所提旨揭建議,
目前應尚無通盤檢討修正國內機車分級規定之必要。
交通部敬啟
發文文號:路臺監字第1010415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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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覺得是否答非所問
還是覺得有問必答
本人不預設立場
以下開放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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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發至交通部市長信箱
本人前經詢問貴部有關排氣量250界限問題,經貴部回答略為:「大型重型機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 定,係指汽缸總排氣量逾250CC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 之二輪機車」
本人對此有疑問如下:現行汽油車馬力已掛黃牌有vespa gt300及nikita300等均未逾馬力30匹,為何須規定電動車馬力須達40匹,請問電動車需要比較高馬力才能算大型重型機車這是否有學理上根據?
另貴部回答略為:「爰雖據瞭解目前尚無國內製造或進口電動大型重型機車,惟前開條例條文並無排除電動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爰台端所提旨揭建議,目前應尚無通盤檢討修正國內機車分級規定之必要。」
本人認為雖貴部所稱並無排除電動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但問題並非無排除,而是我國法律為何對電動車設立更高標準(40匹)
煩請回覆
相關文號:路臺監字第1010415337號
相關網址: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7&t=3086715&m=s&s=36&last=40352300
orea2007 wrote:
交通相關規定雖不是交通部官員定的,但也是立委經過跟
交通部官員討論出來的。交通部這類行政單位也可以自己
提出早案去跟立法院討論。更別說有些細則立法院有授權
交通部去訂出來的。像修正交通安全規則處罰條例的時候,
當時立法院是認為250cc就開放快速道路,但是交通部
硬要550cc分出紅黃牌。但是很多人包含記者去問交通部
的官員為什麼以550cc為界線來分級,但交通部官員沒有
人答的出來。
怎麼會答不出來
隨便剪一句官員回覆
「參酌各國機車駕照分度及在增加業務監理量最小、效益最大及民眾需求和業者競爭力之多方
考量下以550cc為界線來分級」
以上為公文百搭例句(相信交通部的科員們應該都有交接到)
我只有一句話: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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