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買汽車,但在自宅大樓,有一自購的機械車位.打算停重機,但管委會說不准.......重機也是汽車權益啊.
請問大家,若是我堅持,甚至與管委會得要對簿公堂,我能順利通關嗎?
若是可以停放重機,那再多停一台,一般的125cc呢?等於一個機械車位有兩台,甚至三台機車呢?我這裡的機械車位非常的穩固,屬於九宮格,共八個車位,不太會晃動,測試多次,根本不會震動,我個人是非常的放心,停車時,我也會打到一檔,以及前後共三個大鎖,即使被惡意弄倒,頂多原地倒,不會損害機械車位結構。
我家附近連125cc都沒辦法停,政府為了美化市容,把所有路邊機車停車位都全部取消,雖有規劃地下停車場,但125cc每月包月收費都還要700多元,家裡兩台輕型機車,每月就要一千五百元,最主要是地下停車場空間太大,還分成數個小隔間,才1人管理,管理員也在百公尺外的其他隔間,被偷竊機率提高,半夜徒步走小樓梯到地下三樓的停車場,空無一人,僅幾台機車,男生都覺得不妥,女生更是危險。重機放在附近的空間倉庫,每月也要近五千,政府規劃的地下停車場,居然也要收費2000多元。光是停車費,就負荷不少,最主要是危安問題。懇請大家告知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出處:99.11.26自由時報)
【摘要】
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自行訂定管理辦法,就地下停車場之汽車停車格,規定不能停放機車或單車。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則於判決內指出,上開作法有違強制規定而無效。
【原文】
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寶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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