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始終不法想的透的問題!就是我去租重機的時候那個老闆說重機限速超過70KM是算公共危險罪被拍到還要扣紅牌不知道幾個月要由租方自行負擔幾內%算是營業損失吧.我忘記了..真的有這條很鳥的法歸嗎??重機不是法規比照汽車嗎?
DH123 wrote:
重機限速超過70KM是算公共危險罪
被拍到還要扣紅牌不知道幾個月(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二章汽車)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刑法第185條:(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備註:須端視實際行為,有無妨礙往來大眾之安全。
DH123 wrote:
要由租方自行負擔幾內%算是營業損失吧.我忘記了(恕刪)
民法第184條:(第一章通則第五款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備註:相關賠償細節,請依實際合約內容為準。
DH123 wrote:
重機不是法規比照汽車嗎?(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1條: (第四章汽車裝載行駛)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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