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我收到警察局開來的"占用道路廢棄車輛通知單 "
這台機車 的車牌我早已註銷 是先放7-11門口, 然後就被拖走.
請問一下 若我不想要這台機車 我要和環保局或警察局聯絡嗎?
他是註明3/3移置, 是不是等一個月後環保局自動廢棄清除.
單子上是這樣寫的. 但是他們廢棄後 我還要繳什麼費用嗎? 想請問各位大大.
一、廢棄車輛的處理,基本上在各地環保單位的處理程序應該是大同小異,畢竟依偱的法規是一樣的。
二、車輛經回收者,汽車所有人仍應將車牌及行照繳送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否則,監理單位以後還是會通知車主繳稅或檢驗。
三、報廢登記應備證件:
〈一〉車主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車牌【汽車兩面、機車一面】→遺失者須有報案證明單
〈三〉行照 →遺失者免附
〈四〉車輛領牌登記書〈車主聯〉→遺失者免附
〈五〉代辦人身分證正本
〈六〉車輛車體已由環保單位先回收者→另附上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以為證明
四、辦理報廢登記須將欠繳之違規及稅費結清。
車輛報廢後之車體拖吊處理,請洽環保署廢棄車輛回收處理專線:0800-085717詢問相關資訊。車輛若經由環保署委託之回收廠商回收者,請另攜帶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及號牌
希望有幫到你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窮的只剩下 AGV ZX636 a星車靴 a星背包 就是因為這樣 我更要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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