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就是可以停阿,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1 條之規定,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意即自行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停放機車停車格內。怎能說是違停呢?
<<腳踏車可停機車格是怕罰單預算無法達標?>>你說是就是囉!台灣大多數人是這樣!開大貨車的看不起小汽車 高速公路就是貼著小汽車要他們不要擋路開車的看不起騎車的 要他們去騎機車道騎機車的看不起騎腳踏車的 要他們不能停機車格騎腳踏車的看不起行人 在人行道要行人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