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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出車禍了...想問一下版大們的意見

事情發生在97.07.24晚間約九點,
事故交通環境為雙向單線車道,每向設置1線汽車道、1線機車道
小弟是機車(YAMAHA-新勁戰125),直行車,時速約5~60km/h
對方車輛(HONDA-喜美6代,暗紅色)因為進入安親班接送小孩將車輛
直接停放於機車道上,靜止狀態且未打閃燈,大燈與小燈,煞車燈皆無開啟,車身約3分之2進入機車道內
小弟發現靜止車輛時已不及閃避(煞車距離過短,所以我盡量將車身往左拉出!減少擦撞面積),
擦撞對方左後方方向燈外側處後滑行約4~5公尺

警察方面說他們為靜止車輛,我為直行車輛所以肇則較大,路權部分他並未提到
所以想請問依路權觀念來看是否小弟需負大部分責任??謝謝各位大大


附上大約畫的圖,汽車旁無任何併排車輛,住宅至機車道間距離約可並排停2輛汽車無問題

小弟出車禍了...想問一下版大們的意見

今天(97.07.30)新聞看到的另一違停案例
違停車主須負連帶責任
聯合新聞網
2008-07-26 21: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意見 版大們
"靜止狀態且未打閃燈"對方並沒有過失,請問路邊是白線/黃線/紅線?汽車是否並排停車?你只能朝這兩個方向去爭取權益,不然依你的描述,你會被判"未注意前方路況"
好像超速??

當時有無路燈???不然應該不會看到車子...

樓主是行進中~然後擦撞路旁的小客車!!

恩...
這你要看對方是否有違規停車,而且有無任何燈號警示.

如果對方違停,你在機車道直行,而無法注意到對方的車輛(如天色昏暗)這就是對方責任較大.

如果對方違停,你在機車道直行,能注意到該車車況,而自己未注意去撞上,那你的責任部分較大.

如果對方沒有違停,但未規定停放正確位置或是亮警示燈.他的責任較大

以上供你參考.
遇到這種隨機臨停又停在車道上的車輛真的很令人討厭~
不過…就路權來看~~
你錯的比較多是真的
因為"未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與"未注意前方行車安全"
以上這二點的規定,你就輸了~~
你撞到他的部份,你要賠償他的損失
但他也有錯,機車道上臨停、臨停未打警示燈
這二點,他都要吃罰單
但如果你們私下和解的話,警察不一定會開他罰單
送交通裁決所裁定誰對誰錯,他一定會被開罰單
你可以主張他未打警示燈,請求減少賠償
如果他是未開燈的狀態( 連小燈都沒有 )
你可以主張他侵犯你的路權,你無法注意他車輛的存在
不過,我想他應該是有開燈的…所以這點應該用不到了
給你參考~~
如果不是停車格、如果不是黃線(引擎不可熄火)來考慮,
機車道的用途是給機車行走的,不是用來停車的,說你需負大部分責任是不對的。
該車對道路的使用屬非正當用途,且沒有警示,應該負較多責任。

若說因為汽車已經停妥,以「優先權」來考量,汽車為優,那大家都可以到處停車了。

ks200286 wrote:
路邊是白線/黃線/紅線?汽車是否並排停車?

moving wrote:
這你要看對方是否有違規停車,而且有無任何燈號警示.
(恕刪)


直接將車輛停放於機車道上。。。且未打任何閃燈,也沒開燈,就是熄火停車

ganetthank wrote:
好像超速??

無規範限速道路,市區為50公里,郊區為60公里,這邊不算市區(也非住宅密集區)。。。
但也不是郊區(因為為這算霧峰的主要道路,可前往草屯及國道3號)。。。我也不確定算不算超速

以上報告!!!謝謝大大們


如果他是併排停車,那他有錯,如果他只是靠路邊停,佔用到"些許"的機車道,而你撞到的地方又屬外側邊緣,其實這很明顯了,就是騎車不專心,這樣停車的人在台灣多到數不清,而車輛在靜止狀態下會打閃燈的又是少到可憐,大部份路邊絕對是不夠轎車整個停進去的,多少都會佔用到機車道,怕死的人會打閃燈(我就是其中一個),但都是不打閃燈的駕駛人居多,另外以時速低於60公里來說,地點又屬安親班門口,絕不可能暗到不行,你應該在幾十公尺前就會注意到有車子了,就算對方有錯,你錯的也比他多,所以警方才會說你肇則較大,如果搞到上法院,你的損失絕對比較大,摸摸自已良心,如果覺得自已有錯,看能不能和解,如果自已沒錯,那就要據以力爭來保證自已的權益。

剛剛才看到你說在霧峰那條往國三交流道的路,那條路我一個月至少經過七八次以上,這條路夜間照明是足夠的,你在哪裡撞車我大概也知道,如果他不是整台車子完完全全佔據"整個"機車道的話,我還是勸你盡快和解。

路權是有保障,但不是無限上綱,如果我今天開大卡車,看到有人圍規停車,我從後面去撞他,就能叫他賠嗎? 賠的比他少就算賺嗎? 這是不可能的!!
對方違規停車,
你則可能有未注意前方車況的疏失,
你疏失的嚴重度,要看這句話「小弟發現靜止車輛時已不及閃避」是什麼意思。

下面的案例參考看看。
不爽網-車違停害死人 婦代價12萬元
multimdu wrote:
佔用到"些許"的機車道,而你撞到的地方又屬外側邊緣,其實這很明顯了,就是騎車不專心

因為佔用到"些許",所以只撞到側邊,如果全部佔據,那麼直職撞上我認為是應該的。
佔用行駛道路造成用路人危險,反而說人家騎車不專心?
道路情況正常再來討論專不專心的問題。
如果車陣中一直維持 50km/hr 行駛,我突然加油而撞前車,那就是我專不專心的問題了。

路權是有保障,但不是無限上綱,如果我今天開大卡車,看到有人圍規停車,我從後面去撞他,就能叫他賠嗎?
這裡並沒有無線上綱,你可能需要想清楚何謂「無線上綱」。
看到有人圍規停車,我從後面去撞他,就能叫他賠嗎?
我認為是可能的。
不過台灣也有很多法官不重法律,只重人情,剛好和你口味,
所以,樓主要找些案例來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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