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交通環境為雙向單線車道,每向設置1線汽車道、1線機車道,
小弟是機車(YAMAHA-新勁戰125),直行車,時速約5~60km/h
對方車輛(HONDA-喜美6代,暗紅色)因為進入安親班接送小孩將車輛
直接停放於機車道上,靜止狀態且未打閃燈,大燈與小燈,煞車燈皆無開啟,車身約3分之2進入機車道內
小弟發現靜止車輛時已不及閃避(煞車距離過短,所以我盡量將車身往左拉出!減少擦撞面積

擦撞對方左後方方向燈外側處後滑行約4~5公尺
警察方面說他們為靜止車輛,我為直行車輛所以肇則較大,路權部分他並未提到
所以想請問依路權觀念來看是否小弟需負大部分責任??謝謝各位大大

附上大約畫的圖,汽車旁無任何併排車輛,住宅至機車道間距離約可並排停2輛汽車無問題

今天(97.07.30)新聞看到的另一違停案例
違停車主須負連帶責任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