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了一點出門,太陽有點大...不過這不是重點.
照往常一樣騎機車上工,到大溪武嶺橋時,咦?怎麼隔壁騎士(還沒變身)車上有一袋垃圾?
是要拿去哪丟?不是都晚上收嗎?該不會...要亂丟吧!!!
果然過了武嶺橋往員樹林路上(三元一街,是條靠山的小路),從後照鏡中看到它把那一袋垃圾往路旁丟...X(消音),
接著它加速到我前面(其實一直速度都不慢),X*@%(超級消音)....它開始往它的左右兩側"清鼻子"..(我在後面耶)
到了三元一街跟員林路的路口是紅燈,我停下了,結果它不只闖紅燈,而且還逆向,沒錯!是逆向.
還差點撞到一家騎車的三位路人.車牌我有記,但是能怎麼處理會比較好呢?
這台車以後路上遇到就,嘿嘿,有恩就報恩了...
kktimo3 wrote:
到了三元一街跟員林路的路口是紅燈,我停下了,結果它不只闖紅燈,而且還逆向,沒錯!是逆向.
還差點撞到一家騎車的三位路人.車牌我有記,但是能怎麼處理會比較好呢?
這台車以後路上遇到就,嘿嘿,有恩就報恩了...
通通用DV錄下來 提交給環保署 跟交通警察
提報給環保署亂丟垃圾還有獎金 交給警察沒有
獎金印象中每個縣不一樣
sonett wrote:
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的...(恕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
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 =" 所以採不採證是由法官自己決定...
如果說未經當事人同意...這理由是有點牽強...
賄選這東西...沒用DV搜證...是很難證明的...
呵...所以那位法官判的也是有點怪怪的...
錄影是可以成為證據...但也要看法官用不用...
當然你能提供更多證據是更好的...要搜證基本上會有難度...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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