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們,想問問,昨天在一個有分隔島的慢車道的連環車禍,右邊是一所大學的停車場,有一台機車未打方向燈,往右想要停進去
後面就有一台機車撞上去,事後機車就躺在地上擋住一半的道路,再來就換我們了
我前面有兩台機車,在『左前方』的機車看到車禍想要停下來幫忙,因此急煞,『右後方』的騎士因為旁邊有倒地機車,沒辦法閃所以撞到前面機車的後照鏡,兩人都摔倒
我也煞不住撞到原本『左前方』的機車,也倒地,壓在左前方的機車上
我的左車燈和左車殼壞掉裂開,對方是扶手和後車燈右旁的車殼
在做筆錄時說法有點不一樣,我認為是對方倒地我才撞到的,可是另一方是說被我補倒的,當時因為怕又發生車禍,車道很小又有點暗,所以沒拍照就移開了,也沒有行車記錄器。
請問這肇事責任怎麼算呢,會算最先前發生車禍的責任嗎,當時騎車倒在地上並沒有放警示物,也沒有人。
我有第三責任險,對方打給我說,已經用好估價單,要我跟保險公司聯絡去處理,請問這完全是我的錯嗎,那個地方是有一點下坡的,所以真的煞不住
原本說只有車殼和有刮痕而已,結果又說引擎和排氣管都有問題,沒辦法騎車,所以要我快點處理,可是我們因為沒受傷都是自己騎車去做筆錄的
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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