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是因為 微罪不罰。
這是一條交通部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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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還無過完,這個月就有霧峰/新竹/花蓮 三起騎士死亡車禍,都是因為同樣原因前方違規停車,或追撞或閃避而死亡。google關鍵字,隨便都搜尋到十幾位同樣原因而往生騎士。每個都是驚悚的標題,但有專車接送上下班的官員,根本無感,沒Fu。

民間為了要捍衛路權、安全駕駛,民間不知道花了多少力氣做了很多APP,每一位有志之士的每一個送件都在拯救一個家庭!
那警察在幹麻?交通大隊是塑膠做的?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實際上警員在馬路上,對這違規刻意視而不見,甚至是各縣市局官網直接寫:違規停車依法屬於微罪「可勸導之」
★附註:不只是警察局用該法來遮羞布,連台北市管公車的公運處也用這一條法來對於違規司機不罰,包庇業者,害到公車族要走到馬路中央上下車。

這條惡法,叫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就是這條惡法養出了這麼多的「違規」魔人,撕裂民間的用路安全,讓台灣的道路文化回歸叢林狀態,而「國情不同」這四個字,卻又出自這些官員口中。

套句乃哥的話:「我會生氣都是你們惹的!」
請連署廢除/修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之五,以建立良好的用路文化。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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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的惡法 希望在我們這一代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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