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是想省下那區區600元罰金, 而是警方據以開罰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的機車行駛規定, 根本就是霸王條款, 是非常有問題的法規.
由於其影響全國機車騎士的權益甚鉅, 於是決定據理力爭.
行政訴訟第一審已遭駁回, 許多對我有利的開庭筆錄, 都沒出現在判決書裡, 感覺法官早已心有定見.
我決定要上訴, 但由於行政訴訟只有一次上訴的機會, 之後就會定讞.
所以我需要準備更多關於99條不合理的證明, 描述於上訴狀中.
那麼, 即使上訴失敗 (個人覺得失敗機率很大), 我仍可以這次經驗, 繼續爭取修法的機會.
在此想麻煩大家幫忙收集, 全台灣有哪些路段是四線道(包含慢車道, 亦即寬10公分白色單實線右邊), 但僅最內側車道有標示"禁行機車", 其他三道都沒標的路段.
這對證明我的主張非常有幫助, 麻煩大家了.
----- 補上罰單以及警員偷拍情形的照片 -----
![[訴訟中]急需大家提供四線道但僅最內側有禁行機車的路段](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904/mobile01-3d9305ac45ef265d7c0bf39786c85c50.jpg)
![[訴訟中]急需大家提供四線道但僅最內側有禁行機車的路段](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904/mobile01-920360b6ad3baf1ce24aa9f2c371b7a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