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其立法意旨乃為維護交通安全減少死傷,使駕駛人於肇事時能對被害人救護等必要措施,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有逃離現場之事實即可成立,行為人對於肇事有無過失或離去之原因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是否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發生事故應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警察可現場採證與記錄事故,避免事後爭議,
timetogo54 wrote:如題請問各位大大如...(恕刪) 基本上交通事故是用「相當因果關係」來判斷有無肇責,不以發生碰撞之有無為必要而有無相當因果關係要個案認定,樓主您說對方闖紅燈造成機車閃避自摔(只有嘴巴說很難認定事實)快去找有沒有路口監視器或是當時路過的人有沒有行車影像吧!
timetogo54 wrote:有監視器確認闖紅燈...(恕刪) 應該不算肇逃,畢竟已經有證明了~但肇事責任是逃不了了,應該是100%。不過,如果是發生死亡車禍,那責任跟造成受傷又不一樣了,除了全責之外,應該還會加重,跟有沒有去自首已經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