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和解就是等著告你過失傷害初判表寫的很簡單,只說偏左行駛。所以沒有轉彎車這件事。超速看起來責任比較大。要賭一把申請鑑定,若是鑑定後,變換車道不當,或是所謂的轉彎未禮讓直行。才可能有機會少賠。再加上重新鑑定你的時速是「你記錯了」,應該是50,沒超速。那有可能翻盤
60萬?是重傷嗎?你有沒有受傷?過失傷害是可以互告的所有的傷害都有行情的,不是它喊多少就是多少有沒有單據?到了法院看有沒有20萬直行車就 3/7 4/6 2/8.....................................................................................................你也拖真久才上來問106/7/28我是直行車機車當時車速大概六十左右(速限40),被我撞的阿嬤當時騎在車道最右邊,然後在我快騎到她旁邊時突然左轉(沒打方向燈)要到對向車道的超商(單黃線),然後就被我撞到重傷住院兩個多禮拜,本來說好用保險賠一賠就好,之後又變成叫我額外給她一點錢賠償,也沒說要多少我就說我身上目前只有三千不然全部給妳,然後她聽到三千就直接說那你不用過去了!我們調解委員會見!然後就掛我電話了轉彎車沒禮讓直行車甚至根本沒注意現在被撞到還想趁機撈一筆該跟她和解嗎?還是直接告上法院..............................................................................................你有超速嫌疑,但並不構成車禍主因主要是對方偏移車道造成車禍過失傷害誰都能告但你當初沒去醫院醫療的話很難成立,變成它在半年內過期前告你而且初判表它是上面的欄位,就表示你是受害者居多但民事損傷是要有單據的不是它喊多少就是多少住院兩週的看護就是14*2000=28000.要出醫院證明給你看
時速60?你是指錶速嗎?如果是快樂錶的話…「自認當時速率約60公里/小時…」這個承辦員警的專業令人質疑啊!當事人恐怕被「弄」了都不知道呢!這是發生地路段嗎?這裡的速限40?不合理的速限恐怕讓每位當事人的肇責無形中都被這個無能政府給灌了水呢…
C137 wrote:我是下面的當事人今天...(恕刪) 要不和解是你自己拿捏金額 而定強制險部份可出多少? 與 第三人保險 可出多少?60萬若認為不合理,那就繼續調解委員會,不成那就走法院超速非主因,除非超速者去撞人今日是對方在他車道跑來被你撞到,道義付錢已是最大寬容60萬的清單對方有給你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