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

請問各位,肇事分析結果出來後收到一張紅單上面有一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去谷歌了一下有的說要吊扣駕照,有的說記違規點數,這張圖片是只有說記違規點數,請問是要還不要吊扣駕照?麻煩各位大神解個答案,感恩
備註:對方是輕傷,不是重傷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
2017-12-17 19:39 發佈
這是61-1-3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基本上是吊銷三年才能重考
三點不會記,記了沒意義
因為六個月記六點,吊扣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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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61-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
個月至六個月。

基本上是記三點,重傷才有吊扣。
61-3那個,所以輕傷是記點,重傷才吊扣是這樣嗎
tda123456 wrote:
這是61-1-3三、...(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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