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路本來就很小,就是一車道而已,可是就是有人要在大馬路上違停,
一停下去勢必後方車輛要駛入來車道閃這台車,如果這台違停駕駛人在車上沒熄火
那警察還可以開他單嗎,還是只能口頭勸導?因為他這樣算臨停不是停車對嗎....
那交通處罰條例那條在顯有妨礙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也不適用囉?
yms27 wrote:
2樓腦筋怪怪的...
3分鐘是指合法臨時停車區域
在車道上停車還算啥3分鐘? = ="
在車道上直接停(臨停)都是違規
你才該去看眼科了吧
還是說你的思維打結了?
這個都丟出來了沒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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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里麻幫幫忙,沒檢舉過嗎?
2016年法治時代是講求證據的啊
你如何證明在車道上直接停(臨停)都是違規
而且發文者說 駕駛人在車上沒熄火,不就是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根本沒違規
沒有上、下人、客,裝卸物品,沒錄三分鐘影片,你只有照片,只看到一堆車在駛入來車道超車吧
照你這麼說
在車道上直接停(臨停)都是違規
那只要臨停一秒就是違規,隨便路上就可以拍個幾仟、幾萬張在車道上直接停(臨停)車了
還有臨時停車跟停車天差地遠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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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看上面的規定,
我是覺得要先區分是臨時停車或停車,
臨時停車定義在第3條1項10款,
停車定義在第3條1項11款,
處罰規定分別在55條跟56條,
開版大大所稱的情況,應該是停車,不是臨時停車,
類似今天新聞看到有輛計程車直接停在車道上等客人,
而處罰依據似乎可以用第56條1項5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而顯有妨礙、、,這樣的規定,是讓執法單位有裁量的空間,
如果是停等紅燈、塞車的情況下停車,當然不會有妨礙的問題。
至於第56條1項1款與第55條1項3款的規定,有何不同?我不太會分,
但看起來第56條1項1款似乎架空了第55條1項3款,
以上是我的理解,歡迎指正。
沒講清楚,先批人腦筋怪怪的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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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e wrote:
其實我對臨停定義這句話(車輛因上、下人、客)有所疑問?(恕刪)
我是從一般人的角度及檢舉方式來說,所以沒錄三分鐘的佐證的話就沒真相了...
我們並不是執法者,無法當場判該違規者將他以條例來處罰
臨停的話
前面我有提到黃線禁停時段、路段
會變成違例第56條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一般黃線大多算安全,就算超過三分鐘也不太會被檢舉
相對的不能臨停位置(黃線外)你要證明他是違規停車
不然沒有要件怎麼成立違規事實,所以還是要三分鐘
就是該違規者無車輛上、下人、客、無熄火並且駕駛人在座
但就算熄火也無法舉證,照片無法證明,影片也有疑慮,現在有怠速自動熄火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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