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警察局來函說我肇事逃逸,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很抱歉想請問大家意見
事情是這樣的 那天早上因為快遲到,我騎機車騎得很急,在車陣ˋ中鑽來鑽去時,一不小心撞到某台車後保險桿
當時其實是撞得不算小力,碰了一聲,因為當時車很多
車子都是緩慢移動,我因為想要往右切出去,看後照鏡結果沒注意到前面的車子有點停下來,就撞上去了
我因為趕著上班,就真的。。。落跑了
我承認確實這部分是我的錯 沒什麼話講
只是想問一下 之後去警局,我也承認我是肇逃
那我會面臨什麼刑責?
然後 這個情形還有可能跟對方和解嗎?
一般來說和解金多少才合理呢(對方是汽車所以駕駛應該是沒有受傷才對…) 是不是就是要賠償對方的汽車維修費用?這個有強制險之類的可以付嗎?
想請教大家 騎機車騎了幾十年了,第一次碰到這種問題
謝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
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
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
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
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
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所以,就算上班快遲到,寧可請假晚點上班,也不要自行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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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肇事逃逸罪的要件是:車禍、有人傷亡、肇事者逃離現場。
這件車禍並沒有人受傷,
所以不會成立肇事逃逸,也就是不會成立刑法的犯罪。
另外,對方車輛受損,
毀損
刑法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必須是你「故意」去撞壞別人的車輛,
但你應該是判斷不正確、不小心撞到對方的車,
所以是「過失」,
刑法不處罰過失的毀損行為,
所以你也不會成立毀損罪,
結論,你不成立犯罪。
但是,在民事上,你撞壞別人的東西,就必須要賠錢!
P.S.
如果對方有受傷,即便只是淤青、挫傷、擦傷,
都是「傷害」,那肇事逃逸的部分就極有可能會成立。
大致上回答這樣,有其他問題的話歡迎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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