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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不實的開單與申訴

不實的開單


以下真人真事(目前上在處理中)
我相信大家聽到現場開單這名詞就知道凶多吉少,要申訴成功的機會幾乎微乎其微。
就直接開門見山了


以下圖片是現場狀況 沒有紅綠燈 沒有代轉格 沒有禁止號誌 可以左轉/迴轉 郵局在右手邊
警員不實的開單與申訴
警員不實的開單與申訴
行車方向是雙十路往中山路二段


警員不實的開單與申訴
此圖片是我第一次申訴 有複上郵局出來後的掛號證明 時間點再15:32 開單時間再15:38


警員不實的開單與申訴
這張是警員的手稿 警員的認定我是從中山路二段往雙十路的方向逆向


警員不實的開單與申訴
這張圖片是將我的行車與警察手稿做整合 綠色是我的路線

說明:
本人從郵局出來順著箭頭行駛,因左轉的安全上加上路況有很多汽車,最理想的情況是兩段左轉併無違規
但是被從內車道的員警騎上來攔下開了一張逆向行駛,原由是從對向行駛過來
現場警員不願意接受任何解釋

第一次申訴 是交由原本的警員,既然都要強制開單了,依然是逆向行駛結論
第二次申訴 交由市政府交通裁決處,交通裁決處經過兩方的舉證,最後是以由尊重警方定奪結論,有點意味官官相護

以下為我方舉證內容
說明:如圖14 行車路線是雙十路往中山路二段行駛,圖片明顯有行車方向,重點"郵局為右手邊"

本人茲以郵局掛號後出來往"中山路二段方向行駛"到圖4有個分隔島進行左轉往雙十路,以上均"順箭頭號誌行駛"
在分隔島中遇警員攔下開以"逆向行駛"一事,本身"從頭到尾順著箭頭並無逆向"

9月5日收到警員手稿明顯誤判是"中山路二段往雙十路的方向"郵局"""不可能會出現在右手邊分隔島上"""

第一次申訴有複上郵局發票,內容有日期、承辦者、處理代號。均可查詢案發時間""""不可能郵局出來後進行瞬間移動飛到中山路二段往雙十路逆向行駛""""

經張小姐電話中有提到會以google查地圖確定郵局位子,但是如此明顯的嚴重錯誤回函上是以本處原則上應尊重警察機關舉發決定。此言上有官官相護的意味,並非第三者立場判決

在此只想求個真實的、實際的答案,才求助交通裁決處當公正的第三者,不希望看到官官相護一起撒謊的狀況,也請警員承認自己的誤判

因此事發現裁決處並非公正的第三者,如果還無法公正處理,本人還需求助蘋果日報、網路po文媒體、或者另一個相關單位的政府機關求助

以上 確切屬實,懇請張小姐幫助

有致電張小姐,糾結的點不再是我從郵局出來有無順著箭頭,而是在黃網線是否有超過黃線左轉
請看圖片4,地點黃線非常的大,現場只有一台臨停車輛大概只佔了一半
目前裁決處張小姐親口說

1.為何會花了6分鐘的時間才被開單時間過長 認為我是個厲害的車手不用這麼多時間
2.為何要到雙黃線左轉,中間有汽車不能鑽過去嘛? 就不能從外車道切內車道嘛?
3.可能騎超過雙黃線迴轉逆向

以下是我的言論

1.從郵局出來還要整理包包看一下手機發車、騎車、前面紅燈車速慢,6分鐘你覺得太長是真的嘛?
2.郵局在外車道,現場有大車停在路上,我只是一般人為了安全著想不可能隨便切換車道當然選空曠的黃網線左轉
3.我有必要騎一大圈再轉入分隔島嘛?

最後裁決處要我提供第3.點證明沒有超過黃網線左轉就可以撤銷此案

警員不實的開單與申訴
以上這張圖是裁決處第3.的意試圖,並非我的路線圖

請求各位的協助處理此案件,本人已經非常盡力了

另外現場沒有監視器 只有私人店家監視器 店家需要警員陪同 但是警員無公文又無法陪同
所以監視器的證明非常令人頭痛

求助各位了!!
2015-09-07 20:11 發佈
最後一張圖的路線是你畫得當時騎法嗎? 原本該往前紅綠燈路口待轉或迴轉的 !
然而你再 網線這路口 如紅線路線這樣往對向車道騎去

假設拉 對向車道如果這時候有車過來因該會嚇到 ! 不過看看下面的網友有什麼建議
錯很大.那郵局離雙十路很遠了.正確點應該是三民路一段.舉證要仔細+正確位子.

沒人要的小孩 wrote:
最後一張圖的路線是...(恕刪)


奧 不是 已編輯
此路段是可以左轉分隔島內的 裁決處是說可以
只是裁決處的問題要我證明沒有超過黃網線左轉
1.外側車道僅能直行/右轉,內側車道才能左轉(含直行)
2.黃網線非待轉區,不得停車(包含臨停)
3.沒有自己行駛的影片佐證,申訴成功機會不高
4.個人經驗,避免在有分隔島或多車道路段迴轉,除了容易違規,也容易發生事故

下圖為該安全島缺口前,地面的箭頭標線!

My Interior Knowledge is Extraordinaire

Atom0325a wrote:
錯很大.那郵局離雙...(恕刪)


已上路段沒有問題 裁決處也了解是雙十路往中山路二段方向

目前糾結的點在黃網線是否有超過><
或是想換成這兩項?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My Interior Knowledge is Extraordinaire
Mystique Hsiao wrote:
1.外側車道僅能直...(恕刪)


這個圖片可以正確的說明路徑方向 裁決處也認定我從郵局出來再左轉是不構成逆向的

最後一個糾結的點就是證明黃網線是有有超過就能撤銷...

問題商家的監視器需要警察出面 但是警察又需要公文才可以執行 要發公文又需要有個案~"~

後面你說的48跟55條 我是機車不是汽車
s55888 wrote:
後面你說的48跟55條 我是機車不是汽車


汽車只是廣義的名詞,也包含機車!

My Interior Knowledge is Extraordinaire

Mystique Hsiao wrote:
汽車只是廣義的名詞...(恕刪)


好啦XD 爭這個也無關了 裁決處已經親口說不構成逆向

但是需要證明是否有超越黃網線就能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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