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人在3/31跟我說收到罰單,違規日期3/17板橋區中山路二段268號前,罰責是第45條第1項第13款「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原本想說繳掉就算了後來越想越不對,我不會沒事去騎禁行機車道(圖中有兩輛機車我是前面那一輛),三民路的西邊是兩線道過沒有禁行機車,過了三民路變成三線道中間多了安全島最內側為禁行車道,該路段白天車子很多我也不知道警察用什麼手法拍出來只有兩台機車在圖裡面,我早就忘了當天發生了什麼事只能合理推斷我在閃公車壓到了禁行車道,我超過之後已要駛離該車道,該路段有234、265、265區、705還有藍33會經過。
眾:還有外車道可以閃啊,沒事往內車道閃幹嘛,活該。

這張是google街景,外車道被違規停車堵住了根本沒辦法走。
google街景
眾:拜託這2012年7月的街景來這裡討拍?



這是我今天中午11:38分拍的,GPS座標121°28'46.619"E。
有沒有覺得車子跟2012google街景的好像,那台車長期占用車道違停都沒事,我閃個公車馬上駛離還申訴駁回。
拍車屁股那張時我轉頭一看
我站在板橋埔墘派出所的正前方
那個很像公車牌的禁停標誌格外諷刺。
警察應該都有遠視吧,近的看不到。
附上我頭市長信箱的申訴
(一)依據附件一: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改善交通大家一起來」道安執法實施計畫之文件內容所示,員警於取締有關「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之違規時,理應注意以下事項:
1.以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之車道為重點執行路段。
2.取締時應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如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3.在交岔路口遠端30公尺內,不得取締。
4.以現場攔檢或錄影採證方式執行。
由附件二(罰單所付之相片)內容所示,照片僅照快車道不符合第二點
2.取締時應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如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違規地點:板橋區中山路二段286號前
該地址為板橋區埔墘派出所,為中山路二段與三民路第一棟建築物,並不符合第三點
在交岔路口遠端30公尺內,不得取締。
員警未能遵照規定執行取締工作,其取締之結果係有瑕疵。
昨天收到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函
本案依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復略以:「經查舉發警員於104年3月17日執行交通稽查勤務,約於12時38分許,見普通重機ooo-ooo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遂依違規事實拍照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該車違規事實明確。」本案經查復違規屬實,爰礙難同意 台端所請,本處仍應依章處罰。
台灣警察怎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