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與人發生車禍
初判表也下來了
對方涉嫌未依管制號誌行駛
我方則未有任何肇事原因
當下因對方傷勢較嚴重
對方後座載人骨折
我方則輕微擦傷
因當時我強制險已經過期了
對方來談和解
賠償事宜說就由雙方保險公司互相理賠
這種情況下
因為我方無任何肇事責任
還需賠對方嗎?
爬了文章說
無保險公司的話,對方可先向XX基金會申請
之後就基金會在向我申請賠償
因為對方開刀什麼的醫療費一定比我損失的多
目前糾結的是對方賠我一萬多修車費及醫藥費
而我因爲強制險過期未續保
所以對方醫療費我必須全額自行吸收
是這樣子嗎?
我沒任何肇事因素卻要賠一大筆醫療費給對方....
這樣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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