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晚我出車禍了,第一次騎車被撞,人生出過三次車禍:
1.小學在自家附近被腳踏車撞
2.退伍後騎車經過行天宮前十字路口,前方計程車看到客人突然打右靠邊停,我煞車不及就撞上去了
3.前晚在車陣中前方機車突然煞車,這次我有保持安全距離我煞住了,可是後方機車卻撞上我,如下示意圖
O O 前方兩台機車
X 前方一台機車,就是突然煞車的
% # 左方機車跟小弟我了
% 後方撞上我的機車
其實我是有注意前方三台機車的,我當時看前方機車有點加速,心想應該是要穿越前方兩台機車中間,沒想到他突然放棄穿越就煞車了,也因此我才來的及煞住,因為我緊盯著他們三台的狀況,打算尾隨一起穿越。結果後方撞上我後當場我就往左倒下,人是站住了,不過車倒下時擦撞從我左方經過的機車騎士,他車沒事,他載的人的右腳被我的車撞傷了。因此相關事主如下:
1.我
2.我後方機車騎士
3.我左方機車騎士之乘客
首先還好事故沒有擴大,沒有再傷及其他無辜,三位事主現在也都活的好好的,真是不幸中的大幸!
當時後方機車騎士很生氣,一直怪我幹麼緊急煞車,我好言相勸跟他說我不是故意緊急煞車,我說沒事幹麼突然煞車讓你撞呢?當然是因為前方煞車我才會煞車啊!不過當下我只想息事寧人,就跟他說我會負責他車燈破掉的修理費,留下電話給他,他就願意離開了。
至於左方騎士乘客受傷,鞋子也壞了,我是跟對方說先去看醫生治療,賠償沒問題,也是留下電話,然後我就先回家了。
我想也許是我態度比較誠懇,但我知道我自己本身沒犯錯,過程中我一直跟兩位騎士說不好意思(可沒說對不起),他們就先後各自離去了。但我自己其實也受傷了啊,我的腳扭傷,被自己車壓黑青,現在走路還會痛呢!
我好奇的是這全是我的錯嗎?
後記:當晚回到家後,放下公事包,馬上打電話給受傷的那位騎士乘客,並且即刻前往診所付了醫藥費,還跟對方說之後複診請記得call我,後續費用我都會負擔,如果導致不能上班,我也會按月薪比例賠償,對方家長也到了呢,還好是明理之人,沒怪我就是了
第一時間就應該要叫警察來
最少也嚷嚷說要叫警察
當你一直說不好思意時
對方不論自已是錯是對
為了"怕自已有麻煩"
一定是理直氣壯起來
等到大家都離開~沒得量現場時
就是答應要負責的那個人衰了
第一次是這樣的
以後僅記一句
"叫警察來量"
包你受用無窮
你這樣就等於三位當事者所有賠償責任都你一肩扛了,這跟我開始騎車時出的第一次車禍情形很像,在研究院路與忠孝東路七段路口被一台大眼悍將撞到,那個力道之大,那部悍將的前斜版全爛,而我只是後煞車踩桿彎曲、防倒保桿內凹與車台彎曲(我是騎檔車),當下是對方超速,而我是比較衰的剛好是左轉車的最後一台就這樣被撞,因為沒經驗,不知該怎麼處理,也沒叫警察,然後自已就傻傻的說我的部份我自已處理,他的部份我出40%還60%忘了,反正不少錢啦,他的修理費加我的修理費總共花了一萬多元(當月的薪水沒了)。
所以,以後無論大小車禍就是叫警察,不是說不負責任,而是釐清肇事責任。
沒有去廟裡求平安符(掛車上的那種)的快去求吧,不是迷信,是有求有保祐。
祝大家行車平安。
parko wrote:
前晚我出車禍了,第一...(恕刪)
如果情況真的是照樓主所描述的話,
基本上,你應該沒有任何的責任,
像這種情況,最好的方式就是打電話叫警察來處理,
在警察沒來前,先在地方畫出車子傾倒的位置圖,再用相(手)機拍照,
然後就可以先將車子移到一旁了,
不然,察可是可以多開一張妨礙交通的罰單,
接下來,警察會分別詢問你們事發經過,
由於你前方3台車可能都不在現場了,所以你最好記住那3台車的車號(至少也要記住你前方那輛的),
警察通常都會要你們私下和解,
如果你們私下和解的話,最好簽個和解書,以茲證明,雙(3)方以後都不再追究原因,
如果雙(3)方無法達成和解時,可在30日後,持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表到區公所聲請調解,
若調解不成,最後就要對簿公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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