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發生在103年11月24日20時30分
我先跟各位說一下~~~~
藍色線是我本人 我是直行車
紅色線是對方 他是轉彎車
先跟各位說明左右兩邊都住家~~
發生的地點都沒號誌
中間是一段一段黃線
我沒看到他打方向燈 他就突然左轉 我有煞車但還是撞到他
我是車頭撞到他的右前方的方向燈地方~~~
附近也沒監視器~~~~~~
車有倒下來 我的腳被壓住 所以車有動到~~
當下馬上報警 也叫警察來~~~~
剛開始對方的意思是各修各的車~~~~
打電話給他談了之後沒有結果~~~~
最後雙方決定送調解委員會~~~~~~
想請問這到底是誰錯的比較多~~~
路權來說 轉彎車 因該禮讓直行車不是嗎?
再來想請問 送調解委員會流程~~~
警察會幫你送~~~~
還是要自己去送~~~
還有調解委員會要多久才會通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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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身上有看不見的傷痕也說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