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回覆如下,
交通警察大隊: 親愛的X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X月X日向本局局長信箱陳情案件,經由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檢舉車號XXX-XXXX自小客車等2部車輛於XX區XX路與XX路口交通違規案,經交由轄區第五分局查處,該車違規屬實,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在案。 若您發現仍有違規情事,請直接撥打110電話向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反映,本局將儘速派員前往查處。 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並請隨時對交通、治安提供建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敬上 承辦人:交通警察大隊 警務正XXX 聯絡電話:04-XXXXXXX 103年X月XX日
(本封信件為系統自動發信,請勿直接回覆,
如有其他問題請與本局聯絡,謝謝!)
我的疑問是這句話
"若您發現仍有違規情事,請直接撥打110電話向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反映,本局將儘速派員前往查處。"
這樣做查處的到嗎? 還是交警不喜歡我們檢舉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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