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2月27日晚上10點半那時與一名年輕人在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和建武路交叉口發生小擦撞
當下小弟還是堅持報警 在小弟報警的同時那名年輕人也拿手機在講電話 警察還沒來之前就先來了3-4名
年輕人 其中一名態度就很囂張就一直嗆小弟 我就跟他說這不關你的事 他就用台語嗆了一句(彾北丟系要
挺他)之後就用左手往小弟的左臉打下去 當時小弟並沒有還手 他還把小弟的機車推倒在地上 造成右邊
機車煞車手把彎曲還有車身擦傷 然後他們就走了 當時小弟並沒有記下對方車號 之後交警就來了我就把事情
經過說給交警聽交警說他只處理車禍案件刑事案件要去轄區報案 交警就寫了道路交通事當事人登記聯交給小
弟和撞我的那名年輕人各一張交警就離開了 小弟隨後去高雄醫學院驗傷 醫生就開了驗傷當給小弟 然後我就
去三民二分局報案(民族國中對面) 當時我就就把事情經過跟當時值班員警說 值班員警就打電話給那名撞我
的年輕人過來局裡 沒多久那名年輕人也來了 他跟警察說發生車禍當時他打電話給他朋友說他在哪裡發生車
禍沒叫他們過來但他們就來了 至於打人的那位我完全不認識那是我朋友的朋友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警察就
叫他打電話給他朋友叫他朋友連絡動手打人的那位現在來警察局 之後那位年輕人跟警察說他朋友連絡不上
打人的那位警察就跟那位年輕人說我明天中午還會打給你 你趕快叫妳朋友連絡上打人的那一位 到了隔天下
午警察就打給我警察說還是無法連絡上那一位打你的人 他說因為那個路口剛好沒有監視器你也沒記下車號
這樣很難找人 接下來他說刑事案件六個月內都能受理叫我考慮一下 因為228當天我要去外地所以就沒馬上
處理 一直到了4月26日小弟回高雄後才又去那間警察局報案 但當天值勤員警不受理他說要找當時那位受理
的警察那名警察就查了一下事發當時受理警察的值班表 叫小弟等那名警察職班再來找他 等事發當時那名員
警執勤後小弟就去找他 但當時他的態度就很不好 他說事發當時我也有叫那名撞你的人過來你也在場
那名撞你的年輕人也說他只有打電話跟他朋友說他在哪裡發生車禍又沒叫他們來是他們自己要過來的
至於打人的那位他說他也不認識 如果你現在要告那名撞你的年輕人傷害和毀損罪的話你自己要想清楚
如果到時告不成的話對方反而能對你提出誣告罪喔 那名警員講完後就拿了一顆檳榔放在嘴裡吃
現在小弟該怎麼辦!!請懂這方面的大大教教小弟
帥氣的猴子 wrote:
小弟在2月27日晚上...(恕刪)
你放心,誣告罪沒有那麼容易成立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見解
「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
因此,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我到覺得那名警察擺明想吃案,用恫嚇語氣來嚇唬一般人民
如果你堅持提告又不放心的話,到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去詢問一下或找律師吧
首先,交警的做法沒錯,涉及刑案類的案件全都是交由案發地所管轄之派出所處理,
再來,派出所員警以「誣告罪」來嚇你,大概是懶得受理吧(我猜的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的定義是在內容必須為虛偽的,今天你的案件如果確實是有發生的,那根本不構成誣告罪。所以請放心!!
結論來了!!
當時你身邊有沒有證人可以替你作證你被打,且替你指認,又或者你有行車紀錄器之類的影像,這是對你最有利的證據,萬一這些證據都沒有時,你還是可以對他提告,但前提是你上面說的那些都必須是事實,但是要找到人的機會很小,畢竟你沒有記下那人的特徵或車牌,所以提告也沒有什麼作用,就當作學一次經驗吧,以後遇到車禍最好手機拿著就開錄影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萬一真遇上了,還有證據!!!
以上是我的看法 怎麼做你自己決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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