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好,在發問之前有稍微看過其他相關討論
但仍沒有比較明確的答案,因此還想請各位版友指點一下
昨日晚間我在北市機車待轉格等待綠等左轉(該路段可以直接左轉,前來處理的警察有說)
變燈起步後還沒轉過去,就被後方機車從左側撞倒
後照鏡以及剎車把手都斷了
要車主賠他一開始也不太願意,他說要找警察
警察也沒明確說誰對錯,只說他的責任重了一些,因為車輛有移動到旁邊了
看我要不要送鑑定,要一個多月的時間
旁邊就是車行,本來只要他賠剎車跟後照鏡一共六百,他還是賴著只賠四百
警察有張單子上有寫車體和解四百....
今早有去醫院開診斷證明之類的單據
想問各位的是,這樣簽了那張單子,我就不能跟他再提車體的賠償了嗎?
(警察的單子有兩張,警察給我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另一張好像是車體和解之類的)
第一次被撞成這樣,沒有經驗就傻傻簽了,我弟是說好像車子部分他就不用賠了...
醫療費用也是對方機車強制險保險公司出,這樣我是不是後來修車的費用就要自行吸收了?
他想急著簽和解書(非車體的,好像是跟車體分開),我說那都之後再說
回家看到車子前面有點裂,擦痕也很多
請問還有辦法請對方負責嗎? 再麻煩各位版友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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