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的時候發生車禍
雙方都是機車,也都有受傷
我方:支線未讓主幹(主因)
對方:行經十字路口未減速
(一)車禍發生以來我也一直以自身錯誤佔多數關心對方,對方也是老實人
因為我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前二天上調解會調解,沒想到,協調前,保險員竟然跟我說:
因為雙方都是機車也都有受傷,雙方都可以互相提告,因此他們不會像汽車和機車發生車禍只有一方受傷必須幫客戶考慮刑事的問題,所以,在理賠審查時一定會比較嚴格,我聽到這一句話真的覺得很莫名其妙,因為他的意思好像是說,因為雙方都有受傷,所以就算是你錯得比較多,但是,我們因為審核的關係,所以會賠得比較少,然後對方如果不滿意可以去告你,而你也可以去告對方,
真的讓我覺得很莫名其妙,原來,開汽車和騎機車一樣都是保險公司的保戶,一樣都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理賠還可以這樣分的喔?機車客戶的權益就不是權益喔,我真的是不敢相信?
(二)因為對方提出精神賠償200000元,保險公司只願意賠50000元,這部分要怎麼尋求共識?
(三)經常性加班,對方提出的薪資所得證明(三個月)可以證明除了固定薪資這一部分外,每個月也都有約10000元的加班費薪資所得,但是保險公司說,加班薪資所得認定上比較有困難,所以薪資所得賠償部分也必須扣除這一部分,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四)請有相關經驗的大大能提供看法
(五)謝謝
a5507008 wrote:
9月的時候發生車禍
...(恕刪)
1.第一段有點看不懂...但我想他意思基本上就是透過訴訟來決定這次車禍兩方所佔得責任比例
2.精神損失20萬?你評估這個數字是否有遠遠大過實質損害造成的價值(財產損失+醫療費用),如果是肯定的那就不算合理?拿出誠意談談看吧,談不攏也只能透過訴訟...但老實說,對方的數字應該會被法官砍更多
3.經常性?這個用詞太弔詭了...多出的浮動數字就只能說他具有參考值,但不具有絕對,例如你這三個月公司有案子你都在加班,但不代表你未來一整年的收入就是這個月(加班費+薪資)x12啊
無法判斷車禍雙方都傷害與受損程度,但如果樓主的敘述真的是持平的,那對方的訴求有點誇張吧!哪裡老實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