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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出車禍以及後續理賠過程(小弟已探視)

============================十月八日==========================
早上大約11點時,與老婆 一同前往探視
到了病房,未見C小姐(連同病床也不在)
因老婆之前有筋膜炎壞死的經驗,一眼看到禁食字條
就跟我說應該去手術了

趕到五樓手術室外,想將手上攜帶去的探視品轉交給 C小姐家長
電話連絡後得知
C小姐的媽媽在工作中,叫我把探視禮品放在護理站轉交
交予護理站才得知 這不在她們的工作範圍內(也是拉,辛苦的護士人員)
於是再次撥打電話,告知C小姐媽媽 我將禮品放置病房內後
小弟就離開了。

得到的好消息是 C小姐排到手術室,一早就開刀,希望能夠為她的傷勢得到較好的結果。


============================十月七日==========================
以往騎乘在路上遇到發生車禍都覺得 這地方怎可能發生車禍......
小弟卻自己也遇到相同狀況
現在上來尋求協助
看看在不損及雙方的權益下,得到最好的解決辦法。

情況是如此的
小弟於2013/10/7 晚間七點23~25分之間在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一路102號門口(如圖),小弟機車約略停在黑色劃線處等待紅綠燈,等待期間拿出手機觀看訊息。
號誌轉為綠燈後,小弟並未立即騎乘,仍在該處停留5~10秒,收起手機隨即聽到煞車聲音
在靜止的狀態下被後方C小姐騎乘機車擦撞到,機車倒地於藍色位置,C小姐倒臥在紅色位置
黃點處為C小姐流血血跡位置

箭頭處為車頭方向以及頭部位置

原本以為是輕微擦撞,人倒地擦傷
當下無思考隨即移動自己機車(停好車),以及移動C小姐機車,之後原本想扶C小姐才發現
C小姐受傷流血 (心裡當下覺得右腳掌創傷怎這麼嚴重)
經由熱心民眾ABC三位分別幫我呼叫的110以及119
C小姐在意識清醒下也經由手機聯絡家長
警方巡邏甲乙丙、救護車 以及 C小姐家長 依序到達現場
交通大隊吳警員之後也到場

後請救護車送至長庚醫院,C小姐家長騎乘另部機車陪同前往,
小弟與吳警員當下陳述經過、酒測,在這期間熱心民眾C也指出小弟機車擦撞位置

(非車禍同型車,借圖表明並闡述位置,無廣告意思)
該處明顯發現C小姐的生物組織(小弟才恍然大悟,怎傷勢這麼嚴重,右腳掌撞到螺絲以及搖臂直角處)
跑完警方程序後,也趕往至長庚急診室關心傷勢

趕到達急診室,在C小姐等待照X光的同時,吳警員詢問C小姐事發經過也接近尾聲
後送C小姐照X光,吳警員在我和C小姐家長面前 再次重申交通事故警方的立場等等......
以及雙方敘述內容近似。

陪同C小姐照完X光後,小弟協助推送病床至急診室
與家長約略提及醫療與賠償後,小弟先行返家

後經由C小姐家長打電話得知,右腳掌缺一塊,醫生判定骨折,有可能傷到筋(右腳掌外側)
手術不只一次(先排清創,再排其他......)

打完文章後,打算睡個幾小時,再趕去長庚探望是否順利排到手術台
=================================================================================
小弟想請教的是
(1)探望傷者最適合攜帶的禮盒是..?
 
(2)對方能夠走的法律途徑(例如:以刑逼民)
  以及能夠提出賠償的內容,除了醫療、機車外還有哪些?例如:精神賠償、薪水所得 諸如此
  醫療賠償:出示單據
  機車賠償:維修單?
  薪水所得:出示薪資條還是?
  精神賠償:如何判定?
 
(3)整個過程中,我要背 傷害罪 還是 過失傷害罪?
 
(4)整個事件中,小弟沒有受傷,車體幾乎沒有車損,C小姐車體無明顯大摩擦傷損,她所保與我所
保的機車強制險 可以幫我cover哪些部分?
 
(5)將來後續醫療問題,例如:手術整形......,我是否需要負擔?
 
(6)當下個人認為我屬於臨停部分,C小姐"疑似"屬於車速過快煞車不及導致後車撞前車
但小弟對於行駛中以及臨停看手機訊息 這行為是錯的,我不逃避這行為的法律究責
最後還是想問 肇事責任約略 幾比幾...?
 
最後希望能夠在能力所及之下圓滿和解結束 
  
謝謝各位先進大德
2013-10-08 5:2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車禍 理賠過程
你放心

你只要打死不承認有用手機
然後用未保持安全距離
以及台灣法律特有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咬死他

送禮跟道歉?
完全不必啦
法官判了你有責在講
會撞到不動的障礙物也不簡單
只能說他實在太....
探望,禮盒就免了

fislhove wrote:
以往騎乘在路上遇到發...(恕刪)


不管怎樣 死者/傷者為大...不管誰對誰錯

禮盒該買還是要買 壓驚紅包該送還是要送

什麼責什麼責 都是法官在判
fislhove wrote:以往騎乘在路上遇到發生車禍都覺得 這地方


你會因為綠燈時前方車輛未前進就撞他嗎??

很明顯的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甚至你也可以主張正要起步就被撞了!後車要負大部分肇責吧!

這種很容易判定肇責的就不要送禮了,電話關心即可!以免被對方認定你心虛!

其餘等交大的肇責鑑定出來再說吧!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fislhove wrote:
以往騎乘在路上遇到發...(恕刪)


若如你所述

你除了使用手機這部份有責任外幾乎沒其他肇責

至於有其他不負責任的人建議不承認使用手機這個

我完全不建議採用

君子坦蕩蕩,只有小人才會躲躲藏藏

不過這位小姐可以撞上完全不動的靜止物也算厲害了
1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重傷的一方,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2說話不須起爭執,更不是用猜的,證據會說話以現場圖與照片,所有現場跡證,向交通大隊申請確認肇事責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3 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5%、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小傷甚至於只有擦傷、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4 若有強制險只有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減少勞動力損失,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財損部份修車費用也不在理賠範圍

5 交通事故談路權論責任,無照駕駛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也與理賠不起衝突

6 理賠多少與肇責鑑定無關,理賠顧名思義是[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有據,不是用預估的,也不是用想像的,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7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a.案經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為:主因負70%,次因負30%,「同為肇事原因」各佔50%,「亦有過失」約佔40%,「亦有疏失」約佔30%,「亦有疏忽」約佔20%,「稍有疏忽」約佔10%

b.貨櫃場之通道非公告之道路,不適用支幹線,應以左、右方車區分肇事責任

c. C車推撞B、A車,B車無駕照,是否該分攤肇責:無照駕駛因屬行政處分問題,無須分攤肇事責任

8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9 理賠費用

a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

b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c 非財產上之損害[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必須依據每件個案 當事人的,身分ˋ地位ˋ背景 不同,與肇事責任比率 多寡,和傷勢的實際輕重而定

d 車損以維修收據為憑

e 所得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


1.人受傷會有刑事責任,車受損會有民事責任

2.「車禍」造成損害,如何賠償須先釐清「肇事責任」,再談論賠償與刑責。肇事責任鑑定,禍的責任歸屬,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益至鉅(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而肇事責任鑑定深具專業性,必須依據警員「現場處理」所蒐集的證據,包括被害人證詞、肇事人證詞、目擊證 人證詞、現場跡證、車體跡證、人體跡證等,經由肇事重建的程序,分析出肇事原因,再經由「路權侵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的歸責法則,判定 當事人的肇事責任

http://www.trvsa.org.tw/6.htm

一、目前交通機關所設置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如下表

單   位 電    話 地    址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會委員會 (02)2759-9119 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2樓
高雄市車輛行事故鑑定委員會 (07)722-4822 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二路77號4樓
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2)2688-8283 台北縣樹林市中正路248巷7號(台北區監理所內C棟2樓)
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362-5782 桃園市介壽路416號5樓(桃園監理站)
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5)319-312 新竹市自由路10號(新竹監理所辦事處2樓)
台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2526-5702 台中縣豐原市保康路16號
台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2225-2068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7樓
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786-4221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二段457號4樓(彰化監理站4樓)
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9)237-0040 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66-6號
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5)230-4145 嘉義縣水上鄉國姓村三界埔104-2號
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6)200-5789 台南市東區府連東路87號
高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7)761-2215 高雄縣鳳山市武營路361號(高雄區監理所檢驗場2樓)
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9)651-467 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2樓(宜蘭監理站)
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8)534-500 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152號(花蓮站)
金門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8)232-6204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6-1號2樓
連江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8)362-2694 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39號
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049)239-4808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環山路2號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02)2725-6887 北區第五科 台北市市府路1號6樓 97.07改為交通安全科
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07)229-9807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6樓

3.一【可賠償項目】
(一)傷害事故部份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之損害(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因此停業損失可依此法提出賠償。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義齒、營養補品費(需醫生處方,私買無效)、被害人坐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
醫療費用: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
停業之損失:依民法一百八十四及第二百一十六條,但須有所得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
精神慰問金:依法院判例,參考一下,骨折約2萬至20萬間,頭部挫傷約4萬至20萬,其他重傷約30萬至50萬,死亡50萬至100萬。
財產之損失:交通工具。
以上所列,都可以請求。
二【和解注意事項】
若對方可以善意和解,依照上列可提出的賠償,提出理賠。
和解方式可分為:
(1)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和解。
(2)在「民事訴訟庭上」達成的和解。
(3)在「法庭外」私下達成的和解。
(1)與(2)之和解與訴訟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也就是,加害人未履行和解契約,受害人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須再打民事官司;反之「法庭外」的和解加害人不付款,受害人須再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希望「法庭外」的和解,也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書應辦理「公證」才有此效力。
若對方不從,直提為車禍傷害刑事案件,在賠償部份,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檢方代為求償,且不用像一般純民事案件還要額外一筆訴訟保證金,是完全免費的,本點,你可以利用。
三【強制責任險可先理賠的項目】
對方有強制責任險,你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申請理賠)。
強制責任險可以馬上理賠給你的部份: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費用項目涵蓋:
(1) 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 診療費用:掛號費、全民健保給付及部份負擔、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30元為限)、義肢裝置費差額。
(3) 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往返門診合理之交通費用(以計程車計算)。
(4) 看護費用:特別護理費、看護費(每日以1000元為限,每次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樓主的保險有另外在加保的嗎?

探視還是要,禮盒只是一般的餅乾禮盒也可以,重點是探視時說了什麼話,

禮盒只是讓對方覺得心意有到,因為對方有受傷,沒辨法工作,

在談合解對你不利,住院費用如果沒辨法用保險擋掉就很可觀,

以刑逼民這一定會的,有問題馬上發問吧~

如果有時間可以找法扶最好,最完整的諮詢!!
基本上這起車禍跟你用不用手機毫無關聯
高雄標線都很奇怪.路肩線不像路肩線.快慢車道分隔線又要像不像
但個人認為你畫的地方屬於路肩範圍.而你的行為屬於臨時停車
所以對方了不起對你提出不緊靠道路右側或者交岔路口違停

PS.姑狗"傷口癒合水果"吧...
在論壇上陳述車禍經過,時間地點又敍述這麼清楚!

不去尋求專業法律人員的協助,竟然來這提問!


對方如果有請律師,親朋好友又剛好看到這篇文章,

可能要準備多一點的錢和解了!


fislhove wrote:
以往騎乘在路上遇到發生車禍都覺得 這地方怎可能發生車禍......
小弟卻自己也遇到相同狀況
現在上來尋求協助
看看在不損及雙方的權益下,得到最好的解決辦法。

情況是如此的
小弟於2013/10/7 晚間七點23~25分之間在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一路102號門口(如圖),小弟機車約略停在黑色劃線處等待紅綠燈,等待期間有拿出手機觀看訊息。
號誌轉為綠燈後,小弟並未立即騎乘,仍在該處停留5~10秒,收起手機隨即聽到煞車聲音
在靜止的狀態下被後方C小姐騎乘機車擦撞到,機車倒地於藍色位置,C小姐倒臥在紅色位置
黃點處為C小姐流血血跡位置

箭頭處為車頭方向以及頭部位置

原本以為是輕微擦撞,人倒地擦傷
當下無思考隨即移動自己機車(停好車),以及移動C小姐機車,之後原本想扶C小姐才發現
C小姐受傷流血 (心裡當下覺得右腳掌創傷怎這麼嚴重)
經由熱心民眾ABC三位分別幫我呼叫的110以及119
C小姐在意識清醒下也經由手機聯絡家長
警方巡邏甲乙丙、救護車 以及 C小姐家長 依序到達現場
交通大隊吳警員之後也到場

後請救護車送至長庚醫院,C小姐家長騎乘另部機車陪同前往,
小弟與吳警員當下陳述經過、酒測,在這期間熱心民眾C也指出小弟機車擦撞位置

(非車禍同型車,借圖表明並闡述位置,無廣告意思)
該處明顯發現C小姐的生物組織(小弟才恍然大悟,怎傷勢這麼嚴重,右腳掌撞到螺絲以及搖臂直角處)
跑完警方程序後,也趕往至長庚急診室關心傷勢

趕到達急診室,在C小姐等待照X光的同時,吳警員詢問C小姐事發經過也接近尾聲
後送C小姐照X光,吳警員在我和C小姐家長面前 再次重申交通事故警方的立場等等......
以及雙方敘述內容近似。

陪同C小姐照完X光後,小弟協助推送病床至急診室
與家長約略提及醫療與賠償後,小弟先行返家

後經由C小姐家長打電話得知,右腳掌缺一塊,醫生判定骨折,有可能傷到筋(右腳掌外側)
手術不只一次(先排清創,再排其他......)

打完文章後,打算睡個幾小時,再趕去長庚探望是否順利排到手術台
=================================================================================
小弟想請教的是
(1)探望傷者最適合攜帶的禮盒是..?
 
(2)對方能夠走的法律途徑(例如:以刑逼民)
  以及能夠提出賠償的內容,除了醫療、機車外還有哪些?例如:精神賠償、薪水所得 諸如此
  醫療賠償:出示單據
  機車賠償:維修單?
  薪水所得:出示薪資條還是?
  精神賠償:如何判定?
 
(3)整個過程中,我要背 傷害罪 還是 過失傷害罪?
 
(4)整個事件中,小弟沒有受傷,車體幾乎沒有車損,C小姐車體無明顯大摩擦傷損,她所保與我所
保的機車強制險 可以幫我cover哪些部分?
 
(5)將來後續醫療問題,例如:手術整形......,我是否需要負擔?
 
(6)當下個人認為我屬於臨停部分,C小姐"疑似"屬於車速過快煞車不及導致後車撞前車
但小弟對於行駛中以及臨停看手機訊息 這行為是錯的,我不逃避這行為的法律究責
最後還是想問 肇事責任約略 幾比幾...?
 
最後希望能夠在能力所及之下圓滿和解結束 
  
謝謝各位先進大德...(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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