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大約11點時,與老婆 一同前往探視
到了病房,未見C小姐(連同病床也不在)
因老婆之前有筋膜炎壞死的經驗,一眼看到禁食字條
就跟我說應該去手術了
趕到五樓手術室外,想將手上攜帶去的探視品轉交給 C小姐家長
電話連絡後得知
C小姐的媽媽在工作中,叫我把探視禮品放在護理站轉交
交予護理站才得知 這不在她們的工作範圍內(也是拉,辛苦的護士人員)
於是再次撥打電話,告知C小姐媽媽 我將禮品放置病房內後
小弟就離開了。
得到的好消息是 C小姐排到手術室,一早就開刀,希望能夠為她的傷勢得到較好的結果。
============================十月七日==========================
以往騎乘在路上遇到發生車禍都覺得 這地方怎可能發生車禍......
小弟卻自己也遇到相同狀況
現在上來尋求協助
看看在不損及雙方的權益下,得到最好的解決辦法。
情況是如此的
小弟於2013/10/7 晚間七點23~25分之間在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一路102號門口(如圖),小弟機車約略停在黑色劃線處等待紅綠燈,等待期間有拿出手機觀看訊息。
號誌轉為綠燈後,小弟並未立即騎乘,仍在該處停留5~10秒,收起手機隨即聽到煞車聲音
在靜止的狀態下被後方C小姐騎乘機車擦撞到,機車倒地於藍色位置,C小姐倒臥在紅色位置
黃點處為C小姐流血血跡位置
箭頭處為車頭方向以及頭部位置
原本以為是輕微擦撞,人倒地擦傷
當下無思考隨即移動自己機車(停好車),以及移動C小姐機車,之後原本想扶C小姐才發現
C小姐受傷流血 (心裡當下覺得右腳掌創傷怎這麼嚴重)
經由熱心民眾ABC三位分別幫我呼叫的110以及119
C小姐在意識清醒下也經由手機聯絡家長
警方巡邏甲乙丙、救護車 以及 C小姐家長 依序到達現場
交通大隊吳警員之後也到場
後請救護車送至長庚醫院,C小姐家長騎乘另部機車陪同前往,
小弟與吳警員當下陳述經過、酒測,在這期間熱心民眾C也指出小弟機車擦撞位置
(非車禍同型車,借圖表明並闡述位置,無廣告意思)
該處明顯發現C小姐的生物組織(小弟才恍然大悟,怎傷勢這麼嚴重,右腳掌撞到螺絲以及搖臂直角處)
跑完警方程序後,也趕往至長庚急診室關心傷勢
趕到達急診室,在C小姐等待照X光的同時,吳警員詢問C小姐事發經過也接近尾聲
後送C小姐照X光,吳警員在我和C小姐家長面前 再次重申交通事故警方的立場等等......
以及雙方敘述內容近似。
陪同C小姐照完X光後,小弟協助推送病床至急診室
與家長約略提及醫療與賠償後,小弟先行返家
後經由C小姐家長打電話得知,右腳掌缺一塊,醫生判定骨折,有可能傷到筋(右腳掌外側)
手術不只一次(先排清創,再排其他......)
打完文章後,打算睡個幾小時,再趕去長庚探望是否順利排到手術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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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請教的是
(1)探望傷者最適合攜帶的禮盒是..?
(2)對方能夠走的法律途徑(例如:以刑逼民)
以及能夠提出賠償的內容,除了醫療、機車外還有哪些?例如:精神賠償、薪水所得 諸如此
醫療賠償:出示單據
機車賠償:維修單?
薪水所得:出示薪資條還是?
精神賠償:如何判定?
(3)整個過程中,我要背 傷害罪 還是 過失傷害罪?
(4)整個事件中,小弟沒有受傷,車體幾乎沒有車損,C小姐車體無明顯大摩擦傷損,她所保與我所
保的機車強制險 可以幫我cover哪些部分?
(5)將來後續醫療問題,例如:手術整形......,我是否需要負擔?
(6)當下個人認為我屬於臨停部分,C小姐"疑似"屬於車速過快煞車不及導致後車撞前車
但小弟對於行駛中以及臨停看手機訊息 這行為是錯的,我不逃避這行為的法律究責

最後還是想問 肇事責任約略 幾比幾...?
最後希望能夠在能力所及之下圓滿和解結束
謝謝各位先進大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