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時代買了一台二手機車(50cc),幾年後壞了,我沒去報廢,只是把車牌拆了帶回家,車子留在大學的停車場,應該早就消失了。
我有搬過家,18年來(大約)沒繳過任何規費,沒有保險,沒有排氣檢驗。
今天查詢到一個政府機關的措施:「針對出廠逾10年以上,且經公路監理機關查核確認於最近5年內無違規、無投保汽車責任強制險及無參加環保排氣檢驗等使用記錄之機車,公路總局將依新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3項規定,經車主切結後,協助完成報廢登記。
上述車主填寫相關資料後,可利用臨櫃、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於102年10月1 日前送交各地監理機關辦理,未完成報廢登記的機車,將於102年10月1日起寄發今年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通知書,請車主屆時依規定期限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
我想請問有人辦理了嗎?想知道流程和所需資料,就是那個切結書在哪裡下載?。
因為我到監理所網站搜尋,只能查到一般正常流程的機車報廢規定,找不到這種超過十年,實際上車子已經不見的,用切結方式報廢的網頁??
公路局新聞稿網址:
http://www.thb.gov.tw/TM/Webside/WebNews_Show1.aspx?news=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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