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7/8 晚上11.30分時騎車上班
當時騎在一座有微灣的橋上,不太記得當時時數,
在上坡路段應該在40~50之間,小弟當時靠近橋邊騎車,
突然前面出現一個人,對方穿著深藍色的,我急煞下去,
不辛的,後照鏡還是去打到對方的手軸。
當時我有停下來問他有怎麼樣嗎?
對方只回說很痛耶,我當時趕上班,覺得他應該沒什麼事,
跟他說了一句不好意思,就離開了。
小弟在一家醫院做行政的,當時有想過他等等會不會來掛急診
沒想到他真的來掛號,還是警察帶他來的,
警察說他被撞到,之後撞到他的人肇事逃逸了(好像也是),
我當有跟警察說是我擦到他,對方也說他認得我的聲音,
警察有問我要怎麼處理,我當時想說就先幫他付醫藥費,之後在看對方怎樣。
小弟第一次處理車禍。不太知道該如何解決,對方身上沒明顯外傷,沒瘀青,診斷說小挫傷,之後想說約對方到警局做合解。
想請問一下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如果對方合解過度要求怎辦?
對方如果提告了我要怎辦?
拜託請給小弟一些意見!!
基本上小挫傷大都是和解,但是就怕對方獅子大開口。製作事故筆錄時要強調你有停下來瞭解狀況,可以的話最好有影像紀錄,證明不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屬公訴罪,儘量不要讓警察成案,不然你一定要走一遭偵查庭。其他的部分就是和解的金額看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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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
如果上偵查庭,那就會看是否有和解?和解誠意?還有判定是不是真的有肇事逃逸的意圖。所以,先確定警察是否以肇事逃逸成案。如果是那你要快點收集證據。
汪熊欸 wrote:
他有記你車牌?
這...(恕刪)
他只記得我車牌前三碼
肥嘟嘟老狼 wrote:
他半夜走在機車行經的...(恕刪)
對方一直說他很雖,他從A地點走到B地點,只為了去B地點拿個鑰匙,那路程有快5公里,
警察問說他想如何處理,他只說他很可憐,被撞到然後在路邊攔車都沒人理他,
他說現在只想回家休息。
超5的後照鏡也不是說定死的,可以移動,打到他手臂,他跟護理師說手舉不起來了

都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七月涼山 wrote:
警察都來找你了,表示...(恕刪)
addifish wrote:
其實如果發生事故,無...(恕刪)
當時警察來是我主動跟他說擦到他的,警察只跟我要名子、電話、車牌號碼,問我們怎麼處理,
之後批完價就送他回家了。
剛剛打電話去派出所,他們說那位警察他休息了,不知道他如何處理要問他才知道,
跟我說如果有需要會聯絡我,還是說他不能用電話透漏結案方式給我知道...
我應該先主動一下關心對方嗎?
發生車禍時未有人員傷亡,僅有車輛毀損或財物損失時適用。
車禍雙方均願達成和解,此份和解書適用由單方負起全部肇事責任,僅由肇事方賠償受害方車輛維修費用。
二.撰寫之必要內容要點:
1.車禍事故地點與日期宜記載清楚,免生爭議。
2.車輛毀損維修費用與醫療費用賠償金額均應記載明確
3.約定賠償金額後付款日期需明確定出,例如98年3月1日前付清,或記載分期付款日期,並應加註若未準時繳款視為全部到期等文字。
4.若一方有提出民刑事告訴並應記載需於幾月幾日前撤回告訴,尚未提出者則應加註「同意放棄法律上之一切追訴權,否則視為違反本和解書約定,須賠償2倍賠償金額之違約金。」等字眼,以做為賠償方之保障。
※加註「同意放棄法律上之一切追訴權,否則視為違反本和解書約定,須賠償2倍賠償金額之違約金。」不代表受害方之法律權利絕對喪失,受害方仍有權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僅構成違反本民事和解書之違約效果而已,請特別注意。
二.撰寫完後,我該怎麼做?
1.簽署車禍和解書時受害方應出具相關單據,包含收據、發票與醫療證明等。
2.雙方均應親自簽名,若有第三者見證為佳。
未保持現場,逕行離開,當然 都屬[肇事逃逸] 案件。
只是本案無人受傷僅止於侵權損害賠償,無任何刑事責任存在!
本案就僅屬 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的交通事故案件 。
肇事逃逸分為二種"
一種是有造成 人員傷亡之案件"
有人員受傷,未保持現場,逕行離開,就足以構成刑法第185-4條:害公共危險罪的犯罪要件。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
同上說明"
本案 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並無涉及任何刑事責任,與刑法第185-4條妨害公 共危險罪 [肇事逃逸]無涉。
頂多只需要 ,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罰款而已!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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