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
(事發經過)
今天下午4點多的時候
行經一個Y自行路口
有一台自行車從右側車到出來
我則從左側車道過來
由於他比較早到 所以我有看到他
當時離下一個路口還有一段距離
他一開始也是往前騎
所以我就順順的想從他左側其過去
當我到他旁邊時
他突然往左轉...
我來不及煞車 直接撞上去
警察有來(因為就在警局門口)
也有叫救護車
當下他是不太想去就醫
一直說自己沒事
但在警察勸說下最後還是有去
後來檢查完也做完筆錄後
警察要載他回去牽車
所以我和他約今天往上出來和解
最後我打給他時
他跟我說他後來回家後
站不起來有去照X光說骨頭有問題
(筆錄)
當時車速不快
但確切多少我不台
我只知道撞倒他後我只有稍微重心不穩就能橋正
但作筆錄我說大約30-40
他紙上面寫30
y字路口閃黃燈
但當時我忘記了 我只記得是可以行使的號誌
可是那張紙上是寫 沒注意
我的酒測值是0
其他就是上面打的
再來的就忘了= =
沒有行車紀錄器
雖然車子有保險
可是被他這樣一搞
讓我很不想付他任何一毛錢
更何況我沒違規
剛剛去問警察他跟我說可以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我也有這打算
但我比較有疑問的是
目前這個我記得的筆錄是否對我比較有利?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