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警方攔檢 注意事項
.警方須穿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告知臨檢理由
.駕車民眾若無違法或違規,可拒絕警方檢查行李箱、搜身
.若遭臨檢被警方帶回時,有權通知親人或律師到場
.從遭攔停時間起算,留置不得逾3小時,否則即是非法拘禁
.若覺臨檢不合理,可循訴願、行政訴訟、聲請國家賠償等管道討公道
有人真的被要求打開行李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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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ytuba wrote:
遇警方攔檢 注意事項...(恕刪)
警察只要沒有臨檢證明(這是要申請的)
民眾又沒有當場違法事項
可以拒絕臨檢
民眾沒有義務配合
警察也沒有權力執行臨檢
太多當警察的都以為隨便都可以在路上把人攔下來做檢查
前天就碰到一個
一個警察騎摩托車晃來晃去
看一看就把一個等紅綠燈的人叫到路邊說要臨檢
警察自己根本違法
紅塵紛紛情難了,風雲變幻醉一場
慢慢長途尋真我,千杯難倒一酒湘
癡心躊斷緞愁腸,豪情傲劍渡河江
第6條(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這兩個法條內容 就是 你回文裡那位警察盤查停紅燈民眾的法源依據
他完全是依法行政
請問他到底是哪個部分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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