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2/28 下午一點多在高雄市橋頭區的丹丹漢堡往高雄市區北向南道路前面的一個紅綠燈前發生車禍,詳細經過如下:
我在大約離號誌燈約5~6公尺看到號誌燈由黃燈要轉紅燈於是我的機車就開始煞車要停等紅燈,我的前面與右邊也有其他機車也在煞車要等紅燈,等我煞車到離紅綠燈約3公尺機車停止前突然被一輛同向雙載的機車在無煞車的情況下由我的左後方撞擊到我身體的腰部,我與我的機車沒倒下但對方與對方乘客則往前滑倒摔車;雙方都有受傷~ 由於我的機車沒倒下,所以我就將我的機車原地立起來,然後報警處理&找救護車,並用相機拍下雙方車輛撞況。
在警察到答量測現場前,對方一直跟我道歉說他有恍神也沒有注意到號誌燈要變紅燈,等他反應過來發現我的時候已經撞到我的人了。他有說他的機車龍頭有問題才會撞到我。
但在醫院警察做筆錄時,雙方意識皆為清醒狀態;我隱約不小心聽到對方跟警察說他沒有恍神是機車龍頭有問題才會撞到我… 我就想說對方怎麼可以前後說詞不一!!
後來到警察局調閱監視器影像,有一支監視器明顯拍到我剛剛煞車停下後大約不到一秒就被對方由我左後方撞到我的腰。請問這樣我還有肇事責任嗎? 因為這樣
看起來整件事情是對方未注意號誌燈與前方車輛狀況。在警察局看完監視器影像後我就問對方為何他會撞到我,他就說他一開始未注意到號誌燈變化等到他反應過來才開始煞車,但由於他的龍頭有問題煞車後還是失控才撞到我。
一個月後要申請初步事故判定,但警察拍照時我跟對方與對方機車上的乘客都已被救護車送到醫院,警察到現場時一直要我先去醫院看腰傷;我說可否先等警察拍照完我再去醫院我認為我應該能忍住疼痛才這樣說;但警察跟我說:先生你是不信任我們警察嗎? 我說不是,我只是想看警察是如何處理車禍現場。
現在我怕若警察沒有仔細的處理現場,會不會變成我由受害者變成加害者??
附上監視器拍到的事故草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