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2月多 被拍到丟煙蒂 (非本人)
因案例很相似於 madmn222 大的情形
故我也參考 madmn222大 的方式提出了申訴.
表示並非我本人所違規的 (車輛所有人非違規行為者)
因為我的車早在2012年 10月多就售出 (我年底附近才收到罰單)
所以我找了一台別種車行的車坐在上面拍了幾張照片 ,
並依據 madmn222大 引用了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940085024號函...等函 寫了陳情意見書寄了回去
(本人偏高壯 , 通知書附上的的照片較矮小)
但這禮拜又收到回函,回函表示 :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故隨函檢附佐證光碟乙份.
(就是從後面拍的影片,十數秒)
我打電話去詢問承辦人 , 對話內容大略如下 :
我: 本人偏高壯已寄也是從背後拍的照片,但其通知書上的明顯較矮小.
承辦人: 2012年2月多的照片跟我寄回去的照片(2012年底收到罰單才拍照寄回)已經隔近10個月,
這10個月可以吃胖變瘦...
我: 我是年底才收到罰單,收到罰單一個禮拜內就拍照寄回去,況且這段沒收到罰單的時間, 我也不知道會收到罰單,更不可能為了等罰單收到就故意吃胖.. 另外照片起來 高矮看起來有差
承辦人: 我看不出來
我: 那是不是我去原地點拍會比較好呢?(因我拍的照片是在室內)
承辦人: 這不是地點的問題,是看不出來的問題
這樣感覺我真的很難舉證...也不知如何舉證起
真的是碰了一鼻子灰,又不知道如何是好...上GOOGLE查相關的資訊也不多...
請問各位板友這種情形該怎麼辦?

PS.那位承辦人再電話中,一直建議我等10天後罰單寄出後,在去申請訴願?(不知道有沒有寫錯)....
說到時候就變成不是他們認定的了,但這樣是否會弄得更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