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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注意喔是 手持方式 聲控 或用瞳孔控制 不在此限
但是 他以 其他相類功能裝置 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 還是可以罰你囉
等GOOGLE眼鏡出了之後應該還會在修法吧
然後一堆人在那裡吵說 用什麼GPS阿 看時間阿 警察用 手持方式 這一項就打死一堆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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