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 Chih wrote:現在還有人裝這種顏射...(恕刪) 樓主: 可以去檢舉,先把車牌遮住吧!! 1照2顏射 取締汽機車改裝排氣管宣導專區■ 改裝排氣管之處罰規定如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第16條第1項第2款: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4、第43條第1項第3款: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4項第2款設備分類變更項目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排氣管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3. 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1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tali2012006 wrote:樓主: 可以去檢舉,...(恕刪) 該車目前管轄單位是屏東監理站請寫一封MAIL到屏東監理站站長信箱pid001@ms1.gsn.gov.tw敘明人事時地物例如2012/11/24 12:00在屏東市中山路1號前主旨:檢舉XXX-XXX疑似疑似改裝排氣管(俗稱之顏射管),有違反以下條例之嫌敘明人事時地物例如2012/11/24 12:00在屏東市中山路1號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案業於98年12月29日由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銜發布施行,其中附件15第4項第2款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排氣管」之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新增第3點:「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1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自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建請鈞站通知該車車主辦理臨時驗車,以維護用路人權益。---------------------------------------不過我覺的這輛車的尾燈和頭燈改過的機會也很大
改這種管的,通常也會吵一次可檢舉二項http://noisecar.epa.gov.tw/public/pub1_1.asp?IdenNo=檢舉噪音,別附圖片過段時間會有人打電話問你你檢舉的車子顏色他就要去驗噪音了http://bac.tmvso.gov.tw/default.aspx寄給板橋,他們會自動轉寄該車的所屬單位這網站請用IE開,之後收信也用IE去站長信箱主旨、事由:車牌號碼 XXX-XXX 之車輛疑似私自改造排氣管,其角度以超過水平,足以影響後方用路人請附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