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桃園中山路發生車禍,想請教各位版友路權相關問題

以下有些相關問題想請教各位版友,請各位版友指教,謝謝:

以下為車禍描述:

小弟近日於桃園中山路發生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當事人共三名、三輛機車。

A車-我方車輛

B車-對方逆向車輛

C車-跟隨於A車後方車輛


當時小弟行經中山路十字路口時,因車流量大,騎乘時速約為20,行進位置為路中(如圖說明)。

此時突然對向有輛機車逆向高速行駛(時速約60~70)向我方前進(B車)。

但由於B車速過快,小弟除了緊急煞車之外,無法進行任何閃躲。交通事故就此發生。

B車逆向直接往我方左側撞擊,導致我方車輛破損、倒地。

事故發生後,我方車輛倒地停留於撞擊點(未移動)。

C車也因我方車輛緊急煞車,導致C車直接撞上我方機車。

B車停駛於後方十字路口(約50公尺處)。

近日在桃園中山路發生車禍,想請教各位版友路權相關問題

以下為相關問題,請版友指教:

1.警方告知,B車車主未滿20歲,無照駕駛。

2.B車車主為逆向、跨越車道超車,請問路權為何人所有?

3.以上發生過程,警方有提供監視器畫面。畫面內容拍攝到對方超車、撞擊到我方過程。
此監視器影片是否為有利證據?

4.此次車禍雙方皆有受傷,請問小弟本人是否有道義上賠償責任問題?

5.本次車禍,若依照賠償比例計算,小弟須負多少責任?

以上相關問題請各位版友賜教,謝謝。

2012-10-07 21:48 發佈
不用問這麼多,因為你贏了~
等車禍的判決下來就可以跟他求償了
道義?如果你傷的不重,就跟他要求車修好就好
修車的錢你也可以看你願不願意給他折扣摟
但是,醫生還是要看並且開個診斷證明,避免他擺爛
ALEXD wrote:
以下有些相關問題想請...(恕刪)

路權當然歸你所有,而且竟然都有監視畫面能作證,
且你是在自己的車道,又無超速違規,你的贏面可以說是穩贏的,
對方未滿20,沒有駕照?意思是要他父母來談?
是對方違規,你不需要賠償才對,至於追撞的那個也不需你索賠,
因為是他未保持安全車距。
我比較想知道C車,最後結果

因為A車騎20km/hr

C車欲超車,但B車突然逆向行駛擋路撞到A車

C車見狀往右偏,之後導致剎車不及,追撞A車

C車能提告B車嗎?
未滿20

不是18歲就可以考照了嗎?

雷小炫 wrote:
未滿20不是18歲就...(恕刪)


根據交通大隊員警的說法是,未滿20歲需通知法定代理人處理。
感覺c車很冤枉!
你是不用賠人!
你主找A車家長提賠償!
我認為要和解是a車賠你多,C車也要賠你!只是比較少~
我會主張A車賠八成,C車賠兩成!

小青蛙01 wrote:
感覺c車很冤枉!你是...(恕刪)


回覆版大...

抱歉A車是在下小弟我...

版大是AB車搞混了,還是覺得小弟有肇事責任?

請指教,謝謝。
ALEXD wrote:
以下有些相關問題想請...(恕刪)


[A方]
[0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B方]
[0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
       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
    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
    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C方]
[0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ALEXD wrote:
根據交通大隊員警的說法是,未滿20歲需通知法定代理人處理。(恕刪)

[01]民法第12條:(第2章人、第1節自然人)
    滿二十歲為成年。

[說明]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02]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
    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
    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另外]刑法第18條:(第2章刑事責任)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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