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陣子騎車下班跟汽車發生車禍,機車幾乎全毀,
然後我兩次住院開刀,工作也暫停了。
對方是公務車,對方有來探視說要賠償我,態度是還不錯,
警察幫我們約時間談和解。
但我對這種事情完全不懂,也不曉得要準備什麼資料,
有人說要跟警察拿初判表,但承辦員警跟我說,
如果雙方對責任歸屬有疑慮,才需要看初判表,否則看初判表要花錢,
於是我只有收集看病的單據、和買醫療器材的發票。
再來就是請醫生開診斷書,
其實醫生也只是說我哪裡受傷,然後之後要追蹤治療,
之後可能還要再整形,但醫生說還要花多少錢現在無法預估。
還有機車也是一個問題,
對方說要賠但沒說怎麼賠,我請車行老闆開維修費,
老闆說這車子撞爛了直接報廢比較快,要他修他還要先拆開看怎麼修,才能報價,
問題是光拆開的費用就很貴了。
很糟糕,就要談和解了,但我連要賠多少都說不出來,
家人是說要我把資料準備好,一次談好不要再浪費精神,
但醫生是說,叫我不要太理想,這種事情要談很久。
我除了手上的單據,其他我根本不知道要怎麼叫人家賠,
有人說,我的診斷書寫這樣,根本沒辦法要求甚麼理賠,
有人說,家人請假看護、車馬費、因為車禍所增加的日常開銷,算不出來根本也不能報賠。
其實我醫療部分,有健保和勞保幫我支付,
如果對方真的只要賠醫療費的話,恐怕不到一萬元吧,
我肋骨骨折、氣血胸、顏面骨折、眼睛也受損、還有一道道疤痕,
中間那段藥物過敏、傷口疼痛發癢、還有出門遮遮掩俺、走路不平衡的日子,
過一年半載也許是會好,但看單據來賠,大概就是那點錢吧。
但我的人生卻改變了很多,譬如我不太能接受我臉上手術過後的結果,
眼睛有些角度看東西都看不清楚,我也要承受親戚對我騎車出車禍的失望。
我有點想繼續騎車,但又有點怕,
我這次從頸部被割一道,醫生說這一道足以致命,但我活過來了,
我該害怕嗎?其實我出車禍時沒有意識,醒過來已經在救護車上,
所以我沒有目睹那一刻,也不曉得車禍有多可怕,
但家人的哭嚎聲、後續養傷的不便、失去工作、以及眾人那種「你不准再給我騎車」的眼神,
才讓我卻步。
對方有來醫院看過我,出院後也有打過電話,
但就是問候一下,然後聊他工作有多辛苦,
我都不知道該說甚麼,就只是聽、應聲,
總不可能電話裡罵他、叫他賠償,所以我也不曉得這是甚麼情況。
而且對方有保險公司,我不曉得像我這樣根本沒有準備,
到時候是不是準備被狠K...
我這樣真的可以跟人家談和解嗎?還是該延期?
有沒有人知道談和解是甚麼情況?
因為我沒有保險概念,以前被推銷買過保險,後來都沒用到就退掉了,
所以我也沒認識甚麼保險員。不過這次事情以後,我覺得保險很重要,
開刀住院,住健保房,跟醫院搭伙,勞保健保幫我,出院才付180,
到時候對方應該很開心吧...
朋友跟我說,對方的保險公司一定站在能不賠就不賠的立場,
所以我沒想過跟對方保險公司談。
精神賠償,我不知道要怎麼去換算金額,難道要醫生開證明說我身心受損?
休養了一陣子才出門見朋友,他們看我沒有斷手斷腳,覺得傷勢不嚴重,
甚至有的人覺得開完刀也救回來了,不過外表多幾道疤,
眼睛看東西不方便,只有我自己有感覺,外表根本看起來與正常人無異,
所以有人覺得又沒甚麼好賠的,還有人跟我說精神賠償是坑錢的手段。
可能因為是男生吧,發生車禍似乎給人家感覺是自己手腳不靈活的感覺,
親戚知道我出車禍,都會說「啊怎麼這麼不小心」,
要不然就是說「早就跟你說不要騎車你就不聽」,
就是這樣,通常受害的人都要被消遣、或被怪罪說怎麼那麼笨、或者那麼衰。
我有一個朋友的表妹出車禍腳踝受傷,得到快30萬的賠償;
一個朋友的弟弟也是腳受傷一個星期不能工作,醫藥費外要求工作賠償卻被人家說貪心,
我也開始懷疑,是不是我該怪自己活該,愈來愈沒有信心了...
有關民眾遭傷害後,未提傷害告訴僅要求備案並「保留法律追訴權」是否可行?警察機關應作何處置?
(一)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下罰金,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普通傷害罪責,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亦即須經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審判其犯罪行為,此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不論被害人是否告訴,檢察官均得予以偵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者有別。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此即「告訴期間」。告訴期間,乃法定不變期間,如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則不能再行告訴,否則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審判中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並無所謂藉由「保留法律追訴權」之方式,使告訴期間得以延長可言。
(二)警察機關,受理此類傷害案件,未提告訴並表明「保留法律追訴權」時,應明確告知普通傷害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為法定六個月內,如超出期限再提告訴則不能再行告訴,並無所謂藉由「保留法律追訴權」之方式,使告訴期間得以延長。
來源:
http://www.ttcpb.gov.tw/cic/home.jsp?mserno=201105180005&serno=201105180022&contlink=ap/faq_view.jsp&dataserno=2011040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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