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說前天凌晨從台北回家路上,想說半夜沒啥車慢慢騎就好,在行經龜山萬壽路2段時
一位女子突然衝出撞向我車頭,當時她滿臉驚恐以她的肉掌推住我車頭,我為了減緩車身衝擊
她的力道,便將龍頭左傾,致使我連人帶車且被車身壓住往左邊滑行約10米,好笑的是,當我
起身,這女子還在跟旁邊的男性友人拉扯吵架,當下我就報警,本來是想說身上的丹老師破了
補補救算了,機車方向燈換過就好,所以我就先跟對方要2000元,並言明日後不足部分在連絡
,警察就要我簽名雙方自行和解,不需警方後續處理,但是回家才發現我OGK安全帽上方透氣
孔開關都磨掉了,這就虧大了,打電話給她,對方簽扯說他也有受傷云云後就掛我電話,之後
我就到醫院驗傷準備提告傷害,各位大大覺得呢?
我在想會一直要我跟對方和解吧
過失傷害如果雙方都有受傷的話應該是可以互告 不過還是要看對方有沒有去醫院驗傷!
樓主說的"之後我就到醫院驗傷準備提告傷害"是車禍當天就去醫院驗傷還是已經事隔好幾天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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