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台灣的法令規定必須殘"障"人士才能騎
那.........請一個健全的周杰倫拍廣告(還是因為他有僵直性脊椎炎有殘障手冊)

這樣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阿,藝人帶頭違法?
要賣給誰? 請大大指點迷津哪

Hyde671 wrote:
說老實話那個過彎的感...(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wrote:
(三) 專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機器腳踏車,得為三輪型式。但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普通重型或輕型機器腳踏車為限。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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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研擬修正的草案如下:
第3條第6款機器腳踏車增列第3目:專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者,得為三輪形式但以汽缸總排氣量未逾250立方公分,且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形式排列為限。。
第16條增列第9項:領用三輪機器腳踏車牌照者,以領有可駕駛該車類駕駛執照或可報考該類駕駛執照之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為限。
第38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第二目:機器腳踏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重型、普通輕型及三輪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1.3公尺,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1公尺。
由於開放廠商直接製造或進口原廠三輪機車,無疑是增加身心障礙者一種選擇,殘盟與脊髓損傷者聯合會均回文交通部表示贊同,但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包含:
一、應針對汽車改裝業者進行認證,並加強改裝車輛之安全驗證等,以保障目前肢障者所使用之改裝特製機車之權益。
二、三輪機車規格訂於1.3公尺以下,是否能涵蓋其他各國或國內目前製造三輪機車之尺寸,請交通部確認。
三、有關肢障者所使用之三輪或特製機車,其汽缸總排氣量須未逾250立方公分,應是依據「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目前僅開放肢障者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惟殘盟於98年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召開之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修正草案會議中即建議,應開放肢障者亦可報考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但是經由交通部駕駛人醫學諮詢會的討論及簽報交通部的結果,該次法條修正對於開放報考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仍有所保留。交通部並未舉出肢障者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之困難或危險證據,若是因目前沒有改裝、原廠製造之技術或是輔導肢障者練習駕駛之人才或計劃,應從此層面進行檢討處理,而非對肢障者使用機器腳踏車進行汽缸總排氣量之限制。
交通部於7月29日回函如下:
一、三輪機車之寬度尺寸訂定上限,是參考其他國家三輪機車管理規定,也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確認,應屬妥適。
二、身障者如依個別身心障礙情況有改裝需求,現行條文已有特製車除外規定,並不受寬度不得超過1.3公尺之限制。
三、至於所提除原廠製造之三輪機車外,因應個別改裝機車需求,建議本部能對改裝業者進行認證並加強改裝車輛之安全驗證乙節,查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8點規定,特製車之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或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領有工廠登記證,其主要產品包括身心障礙車輛裝配、承修等業者為之,爰目前已有相關規定,本部當再適時檢討改裝業者管理規定,以提升特製車安全。
四、有關建議開放身心障礙者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乙節,查本部於99年1月召開駕駛人醫學諮詢會曾就上開議題討論,惟各界對於身心障礙者駕駛大型重型機車之取車架車等安全操控及緊急應變能力尚有疑慮,爰目前暫不開放報考,本部將因應社會發展賡續檢討駕照管理相關規定。
看來開放三輪機車亦可行駛道路的法令研修期程應可有所期待,但是交通部對於身心障礙者能否駕駛大型重型機車的想像,仍依毫無根據的疑慮繼續限制,還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突破!
..(恕刪)
emcwupte wrote:
版大你好
我先說我不是護衛軍
其實我是覺得你太認真了
廣告這玩意
本來就是拍來吸引大眾目光
今天不管廣告主角是誰 或者是拍攝內容其目的只是要吸引目光
以現今不管是機車或是汽車廣告
那個不是以加速有多猛 壓車傾角有多低
甩尾之後加速追貨車在甩尾上貨車
本質就是要吸引目光
你說周小輪帶頭違法 但那只是廣告宣傳
再者其拍攝地點你能確定是在台灣?如果不是在台灣你如何說他違法?
如果是在台灣 但是是在棚內拍攝再以電腦合成加工你如何說他違法?
那一推藝人在電視上說去澳門或是拉斯維加斯賭城 賭博如何如何
還有電視節目邀請藝人上節目打麻將拿獎金合法嗎? 小老百姓自己在家開1桌
打小牌都被警察送辦了 之前工地2~3個工人在休息時間在工地玩21點
賭飲料 也被送辦......
那藝人上節目打牌怎麼不送辦??????
差別就在於製作單位可以說 我節目內容本來就是如此
周小倫也只是廣告宣傳不是嗎?
如果周小倫今天是私下騎這台車在台灣馬路上逛大街 我可以說他違法
但今天不是 對不對?
我倒覺得今天是台灣法令上本來就有缺失
導致很多人觀點上模糊 讓很多好車在台灣上不了路才是真的該死
像前陣子有議員質詢交通部官員
4輪汽車跟2輪機車在法規上都是屬於"汽車類"
那你交通部 憑什麼要在一般道路上 規劃那些車道"禁行機車"
交通部官員回答因為機車屬於"慢車"那與汽車行駛同一車道上會因速度慢發生危險
議員又問那忠孝東路四段限速多少
官員答50
議員又問 請問目前那目前哪台2輪機車騎不到時速50?
竟然你交通部已經有法令限制該路段最高限速50
那一般2輪機車也能騎到50勝至於100 你交通部憑什麼說我是機慢車?
所以該路段我不能行使
官員答不出話
而機車在紅路燈待轉區我們是去日本考察之後回台灣設置
日本紅綠燈設待轉區是給腳踏車或是時速極慢的電動機車待轉用
怎麼到了台灣管你50/100/125/250/或500CC
只要在十字路口而該路面有設置待轉區
你要左轉就請到前面待轉區反而是一些騎腳踏車直接跟汽車一起直接左轉?
這不就是典型法令上的缺失
過時法令就是要修法以新法代替
才能符合現在人民生活這才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