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家中收到一張機車超速罰單
違規地點是在高雄義大二路
可重點是違規事項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
不過疑惑的是,竟然要罰1500? 而且明明是機車駕駛
而且沒有附照片,就一張裁決書,這樣"合法"嗎?
重點是被拍到的時間是 "民國100年9月22日 20:38"
今天是 "民國101年3月15日
如果要申訴,有什麼管道呢?
麻煩各位大大了。
可是罰單在"電子公路監理網" 完全查不到
之前也完全沒有收過任何罰單和通知,所以以這 逾期60日上:1500
我個人認為非常不合理
完全沒有超速的照片,卻要人民罰錢?
不過我想,這就是 welcome to Taiwan 吧!!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