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要遵守交通規則

無意間看到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回想起當年考駕照所讀的書籍)

想討論一下各位大大是否有遵守以下規範,先來分享小弟我的經歷

自從有機車已來目前已收過發如下兩條

1.紅燈左轉
2.壓到對向雙黃線 (這最痛)

PS:是否有能也手過以下所列舉的違規事項呢??

聽說鑽車也是違規行為,法規-不得在同車道超車,是否有人因為這條被開過紅單呢?

當年年少無知所犯下的錯誤行為,已經有5年以上沒再收過了,奉勸大家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
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不要造成終身遺憾


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 公(發)布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除了第12條特別增加並註明機器腳踏車以外,其餘通通是汽機車一視同仁的,
所以很明顯的,只要是領牌的汽機車,通通不能鑽車。
2012-03-09 12:00 發佈
有駕照不懂交通規則的人不少啦!

行車上路很少人從未違規過,但重要的是犯後態度!
很多都是違規還不自知!所以有些人違規還理直氣壯真是讓人搖頭!
可是鄉民的潛在規則是,小白牌可以鑽,四輪可以鑽,
就是你他x的重機不能鑽,這樣才是守本分的好騎士,
人家才會尊重你。

yoshifumi wrote:
有駕照不懂交通規則的...(恕刪)

到如此 3張超速 1張驗車單
都是個人行為阿 我= =

orea2007 wrote:
可是鄉民的潛在規則是,小白牌可以鑽,四輪可以鑽,
就是你他x的重機不能鑽,這樣才是守本分的好騎士,
人家才會尊重你。...(恕刪)



1.紅燈左轉 (累積至今只被開過一次)
2.壓到對向雙黃線 (這最痛,連續3次為了閃避公車停靠自己壓道雙黃線,自己的錯)

真的,唯獨紅牌的重機不能鑽,這樣才是守本分的好騎士,大家才會尊重你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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