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忙解答車禍後續處理

先不說是誰違規,就當狀況敘述一下

請幫忙解答車禍後續處理

如上圖,當時是綠燈
A車行進間忽然左轉,造成左後方B車煞車不及撞上
警察來時A車說他要待轉轉的太出去(車輛並沒在待轉區內)
就機車而言就只有直走跟待轉兩條路
因為當時是半夜11點,當時只有AB兩台機車
事發後有移動車輛並沒拍照,當時A車自知理虧說願意賠償B車維修金額
所以決定私下和解,所以警察只對雙方描述說法做紀錄
A車是左車頭&尾翼有損壞,
B車為右車頭&前斜板&右側側條到排氣管防燙蓋鎖點裂掉(損壞大致都是卡損損壞)
追撞情況大概是車頭對車頭
隔幾天B車維修費6400,A車說他維修3千多
A車說他問了幾個警察&律師都說肇事責任是一半一半所以僅要賠償1500
B車維修費-(B車維修費+A車維修費)/2 = 大約為1500
後來一個自稱A車老師的一直強調後方車輛沒保持距離所以責任是一半一半
所以僅願意賠償1500,當然B車不願意,所以當然談不成
後來A車說提高到3000,不要就走訴訟
請問各位的看法如何??

1.就當時狀況看起來,B車車主膝蓋擦傷比較嚴重,如果雙方都有就醫的話,可否提告過失傷害
2.如果無法談攏,需向什麼單位申訴(事發點的調解委員會還是各區的都可以?)
3.就當時的衣物等物品損毀可否求償
2012-02-09 6:23 發佈
kivi1021 wrote:
先不說是誰違規,就當...(恕刪)


從樓主的說法看來,我認為A車佔7,B車佔3,因為B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A車沒有打方向燈(忽然左轉),且應該要待轉卻沒待轉(或沒有停在待轉區),導致B車撞上。所以我不認為是所謂一半一半的問題。況且A車有打方向燈且有停入待轉趨,這場車禍不會發生。


另外是法律途徑,可向各縣市鄉公所提出調解即可。

最後是所謂傷害的問題,你必須要先去驗傷,最好是當天去驗傷,如果沒幾天,就快點去驗吧!

不過雙方都有受傷,A車也會提出反告。


建議先去驗傷,然後就民事部份試行調解,保留刑事追訴權。如果調解可以接受,在和解書上要註明放棄民、刑事法律追訴權的條款,以及若以提出民、刑事訴訟須撤回告訴的條款。

其他請高手們補充。

補充:對方跟你虎爛律師說什麼,那你就跟他說,你問了你(或你爸)的法官朋友,那位法官說這種情形通常A車錯7成,B車錯3成,大家一起來虎爛~~
Craig7355 wrote:
從樓主的說法看來,我...(恕刪)


多謝你的意見
剛剛尋找交通大隊網站已經備案了
所以這幾天就可以去申請初步判定跟現場圖
如果說A車肇事責任比較大
那他的車損B車需要賠償嗎??

事故當天就有去急診治療
A車是倒下外觀看來是沒什麼傷害
B車是撞擊後滑了1-2公尺,所以膝蓋上有很明顯的擦傷
不過電話中就是說他們也是有看醫生,幾天沒去上班
所以過失傷害還再考慮
不過剛剛查網站過失傷害是協調不成才會提告

對於安全距離我有點疑問
因為不是在車子的正後方,是在左後方
左右,前後需要保持安全距離會是多少??
當時因為只有兩輛車,看到時前車左轉就是直覺A車要闖紅燈
煞車已經煞不住了
當然他給交通大隊的解釋是....待轉轉太出去
只是他這句話不知道有沒記錄進去
當下想說她說要賠償所以就沒特地要警察記錄他沒在待轉區內轉向
不過怎麼說直行車跟轉彎車相撞,直行車應該有絕對路權吧
先尋求和解,如果不滿意再訴諸法律!
你要先了解,車子的折舊或其他因素的考慮。
維修費可能不會拿到6400元。
但是至少比1500多吧!
kivi1021 wrote:
剛剛查網站過失傷害是協調不成才會提告...(恕刪)


這句話有問題,傷害罪是自訴,在追訴期間內你何時要提告那都是你的自由。
協調不成才會提告的說法,應該指的是「以刑逼民」的應用手段。

另外,考駕照的書上有說,會車時兩車應保持「半公尺」以上的距離;超車時兩車應保持「半公尺」以上的距離,應該可以解釋左右間距了吧?

不管對方有沒有誠意和解,都要做好筆錄,以免對方事後反悔阿...
你現在說的這些,如果和解不成,也只能看證據、看法官相信誰了。趕快請交通大隊還有承辦員警幫你調閱監視器,不然被洗掉了以後你就沒證據囉!!到時候他說他的你說你的=.=


(同意dream的說法^^)
kivi1021 wrote:
先不說是誰違規,就當...(恕刪)

1. 可
應以調解為優先,談不妥時才建議提告

2.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向該鄉鎮市申請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所、
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所、
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鄉鎮市調解。

社會服務事項係直轄市、市(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及
鄉鎮市調解業務,縣無調解業務。

調解成立時應作成調解書記載相關事項,在調解成立日起
10日內送法院審核。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
、或自訴,法院核定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法院核定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
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如一方不履行時,可對其財產依強制執行法,請求執行。

3. 可
有關於財產上損害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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