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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PTT]汽車駕駛惡意逼車(影片)



2012/2/3 12:42更新

不好意思我就是大家一直罵的後座,我男朋友的近是很深,當天他又­戴著眼鏡,之前我們也討論過雖然他之前當兵是待莒拳隊的,但只要­眼鏡一被打掉就只剩被打慘的份,這件事會發生一定是我們雙方都有­錯,許多人的觀點會看到開車的沒有打方向燈加逼車,但也有人會看­到我們本身喇叭按的方式不對和"確實"我男朋友超車後有放慢速度­,加上當天已經接近5點了,晚上6點還要參加朋友的婚宴我才千拜­託萬拜託要他不要這樣,而且其實我已經沒有人可以靠了,我只剩他­,所以遇到這種事我只希望他可以不要出事不要受傷,另外也感謝各­位網友的批評指教,下次我會冷靜的報案的

amy721391 27 分鐘以前 6 讚




===================轉載內容起始點===================
作者 gigatt914 (小六) 看板 biker
標題 [閒聊] 汽車駕駛惡意逼車(影片)
時間 Thu Feb 2 22:35:17 2012


剛剛在水管看到的

(可以從1:15開始看)


說真的看完有點感慨
有時候在路上安安份份的騎車 還是會遇到這種惡劣的駕駛

之前在龜山也被汽車逼過
等紅燈時我停在一輛休旅車前面
綠燈一亮 我慢慢往前騎(車多)
沒想到後車直接頂著我的後輪(檔車輪胎大)向前行駛

一開始我以為他沒發現 但情況持續了快五秒鐘吧
當時有下雨害我差點摔車
於是我才補了油門 找縫鑽出車群

其實後來遇到下個紅綠
我當下超想去敲他車窗理論理論...
只是小弟有點孬 也不知道對方有幾個人
後來想說就算了@@

唉看來真的該去買個安全帽式的行車紀錄器

=====================轉載結束==========================


看完之後也覺得整個火氣上來....

當然知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況且後面還有女王

說好聽一點是很懂得退一步的女王

說不好聽一點則是當下礙手礙腳的女王

不管機車騎士打贏或打輸


問題來了

假設今天後座沒有女王

想請問如果對方在當下的情境拿出"道具"

機車騎士如何做出防衛且在法律方面也能站得住腳的行動?

請專業的01版友傳道、授業、解惑也~

另外...應該會有人問說該騎士的行車紀錄器是哪一款...

先解答...ADR36 相關產品內容請自己谷歌





2012-02-03 0:09 發佈
1.理智做法

很明顯 那時候要做出保護自己的動作

並且打電話報警。

2.衝動做法

怒氣上來 我想大家都猜得出來是什麼情況了

------------------------------------

當下只有當事人之到氛圍...

所以還是以保護自我安全為上上策吧
汽車駕駛那副嘴臉真是看了就@@"
不過也好險他沒有拿出更大的傢伙來處理機車車主
不然可能連影片都PO不了了

結論 : 馬路真的如虎口阿...
樓主
我還是建議你要理性一點請第一時間打電話叫警察過來處理並請將行車記錄記提供給警政機關處理
不要太過時衝動!!
一般人通常按個喇叭過去就算了
但是對方還又蓄意逼車
的確是讓人很不爽
這時若火氣上來了
但是身邊卻有女友在
最好是不要生事
因為女友在當場通常會變成礙事的
在一旁也只是砲灰..又還要顧及她的安全
除非她能跟你一個鼻孔出氣
假如女王不在
就看情況應變囉
但要是我火氣上來...連給他拿家伙的時間都沒有
直接先放棄我的紀錄器的功能跟優勢..打下去了
還給他出張臉裝狠...(才一個人 還要拿家伙, 可以直接秒掉了)
然後扁完後 這件事不會出現在網路上
因為我打趴人也不對了
所以幹嘛記錄自己打人的影片po上網取暖
除非被路旁行人拍到


要是我我會保護女友優先...太恐怖了...
影片看了幾遍

這種情形每天不是都在上演嗎

不管開車還是騎車幾乎每天都會遇到未打方向燈的情形

對方煞車燈都亮了~不是從旁邊超車就是速度放慢看情形

按喇叭會有用嗎~對方如果嚇到突然緊急煞車我想騎機車的人會撞上去吧

而且我不懂為甚麼要超車後要把車速放那麼慢~打算要攔車嗎(在汽車道上?在後座人把生命交給你的情形下?)

如果後方車輛沒注意到直接撞上的話

車主或許認為有行車紀錄器可以保障自己

但是請注意機車汽車等都是屬於可修復的機械

車主本身跟後座女性如果受到不可修復的創傷都不是錢可以解決的

--------------------------------------------------------------

不想評論誰對誰錯

切入的角度不同~看法跟做法就不會相同

要我說汽車未打方向燈是錯的後來故意撞你車也是錯的

機車超車故意減速攔車也是不可取的

如果當下機車車主開的是砂石車我會說做得好
太衝動了~騎車的年輕人
就算被逼車,被攔車
也不是第一句就直接爆出口
別忘記後面坐的可是別人家的寶貝女兒
如果出了什麼事情,該如何解決???

想比狠~想比大聲
一個人又不要命時在去吧!

不過我也慶幸沒有影片中這種女朋友
到底是要道歉什麼阿~~~還好了啦~到底好什麼
學習永無止境

飛天蠻牛 wrote:
影片看了幾遍這種情形...(恕刪)



我認同妳的說法 超車後 再故意放慢車速..(這也算挑釁對方吧)

並不是 都有裝紀錄器...就可以這樣!!!!

甲  方: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1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
   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
   汽車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過半秒鐘。

(2)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
   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
 
   刑法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乙  方: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2)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
   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
   
   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備  註:僅 供 參 考。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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