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我是來取暖的,因為很不爽,一直沒有完美的處理掉這張紅單
另外,再申明,我不是繳不起那600元,只是我當時看到不少跟我一樣被攔下來的老伯伯、老太太,可能就不會像我一樣會去了解真相,就永遠認為警察是對的而花了冤枉錢,我是要代替其它永和市民向非法開單的員警討公道。
話說去年底12/31本人騎機車由福和路左轉中正路時,沒有兩段式左轉。
是由於沒有看到熟悉的藍色圓型的兩段式左轉號誌,就直接轉過去了,結果就被[兩個字被消除]的警察攔下來。我有跟那位員警反應說那個路口沒有設罝兩段式左轉的號誌,但是是寫「本路口允許機車兩段式左轉」,應該是可以直接左轉才是。但是那個員警卻說,那個是要兩段式左轉的意思。永和的員警中文實在真好,可以有不同的見解。

結果就被中文程度不好的警察開了一張不合法的紅單

回家又再度確認一下那個兩段式左轉的號誌,用google map街景看到原本是有的,但是後來拿掉成上圖的「本路口允許機車兩段式左轉」

我就打電話去開單的警局「請教」本路口允許機車兩段式左轉的語意,但接電話的員警說這個是要兩段式左轉的意思,我就問那原先藍色待轉的號誌幹麻換成這個,回答卻是說這是新的兩段式左轉的號誌。永和的員警好樣的,要硬幺不懂得檢討。
我後來打到板橋監理站去問那個「本路口允許機車兩段式左轉」的意思是什麼?他們要我打去新北市交通局問,找到一位陳先生,他說他於去年的10月31日已發文到永和的派出所指示路口號誌改變的事,文號是「北交工字第1001456751」。
事後跟開單的派出所反應上級早已發文給你們,你們是否收文不確實,還是文都沒在看的,我要求他們主動消單。他們反應卻是無法消單,要我們自行去申訴。
這樣合理嗎?我又沒違法,是員警違法開單,但是卻要我們小老百姓自行銷單,這是嚴重撓民吧!請朱市長監督一下下面的警察機關吧。
新增內容:已向該派出所反應,他們已不在那邊開單,但不願意主動銷單。如果他們開單合法,為什說不在那邊開單了啊??擺明了就是現在才了解那邊是可以合法左轉的吧…
新增內容:福和路是兩線道(下圖),只是快到中正路時才劃分左右轉線道,照規定兩線道可以直接左轉。另外要待轉是要有待轉區+待轉號誌才合法,缺一不可(法條)

路口的機車停等區是跨左右轉兩個區城

新增內容:已借由部份媒體訪查,並且播出。
中天新聞
新增內容:收到壹周刊的回覆如下…
x先生,永和分局祕書室主任許春忠,會打電話給您,向您致歉。
另,永和分局找出新北市交通局給公文,內容是10月底發的,內容是該路口各方向為2車道,可免設機車左轉二段式標誌。本局擬試辦取消。
然,該標誌是於12月29日更換的。您是31日被開罰的。但警察現場卻誤解也不打電話問他人確認,是永和分局要向您致歉,並願主動為您撤單。
新增內容:直接接到秘書室許先生來電致歉,後來又有交通隊的來電說明會撤消所有相關民眾的罰單。但是他們希望我也能將01上的貼文刪除,不知各位大大的見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