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交通事故發生時間11月底晚上6點(現在不到五點半就天黑了)
人物:當事人A 鑿井車(拼裝車)所有人
我下班途中騎乘重型機車撞上路邊停靠的拼裝車(車體佔據本人行駛道路1/2),該道路屬雙向道,撞擊拼裝車前,對向車道有輛轎車開近燈行駛通過,正當對向來車會車通過拼裝車,此時本人才看見拼裝車,因在當時天色昏暗的情況下,鑿井車卻未有裝設閃光/反光號誌,造成本人沒有注意到該拼裝車而未能及時煞車以致撞上
事故發生後本人立即以手機聯絡本人家屬並撥打110報案,也通知本人同事到現場(當事人A 以及其親屬直到我坐上救護車,一直處於圍觀狀態,事後當事人A 辯稱事發突然,他不知所措...)
在警車抵達現場前,本人已搭乘救護車先行就醫,派出所員警A於事故現場照相並繪製事故圖,另一名交警則前往醫院對本人進行酒測(該酒測值本人為0,對方雖然也未測出酒精,但事發當時,員警以"未帶酒測機"為由,將當事人A帶離現場酒測!)
事故發生後至今我方曾經向派出所員警A要求報案三聯單及製做筆錄,員警A則以希望雙方民事和解回應,我方因此未能取得三聯單,筆錄也拖延至今沒有建立
之後,我方前往派出所,向承辦此案的員警B索取交通事故登記聯,期間,我方曾經要求員警B能提供交通事故資料,卻被當場拒絕,之後我方又對鑿井車(拼裝車)違規上路以致事故發生,卻遲遲未能沒入扣押一事提出質疑,員警B回應說要等我方正式提出告訴,派出所才會進行車輛扣押(也就是說,如果民事和解的話,該拼裝車也不會被扣押)...
我下巴縫了3cm,右腳小腿骨頭裂開...而那台拼裝車至今還毫髮無傷地放在當事人A 家裡...
雙方有協調過一次,當事人A"說"他會負責,但我方自從丟給他機車1萬7的維修估價單後,當事人A就沒再來過我家...)
想到警察都這麼注重人情,請問各位我該怎麼辦...
我只保勞健保及強制險,此外沒有其他保險...(員警也以為我會有保險公司幫我處理)
我後來查知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以下略...
但當時員警B卻說:就算保險公司來派出所,他們也只是"看看"現場照片,然後把現場圖"手繪"一份回去...
sammie你說的申訴我想過...但把問題往上報,但問題不是又會交回給當局管區辦...(法務部也有爆料專線)
也許,"非官方"申訴管道會比較有用?
至於boyjack...你說的三聯單,員警B說要等我方提告之後再做筆錄及給三聯單.....=.=
事發至今雖然不到30天,但我從憤怒轉成疲憊心態了,不過我不會就此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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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A 管區熟,是一回事,但對該事件的處理,是顯而易見的不公吧?
雙方那次協調,我爸媽出場,還找了議員,對方村長跟管區所長也到了,卻也只是得到了"我會負責"這樣的口頭承諾....(有啦,當事人A有送水果禮盒跟一箱舒跑...)
我總覺得這事件,想到那台安然無事的拼裝車,就覺得受辱,回家看到我的機車,就覺得蠻傷心的(好歹也相處一年多,用我第一份薪水!)
有人說...
"平安就好,錢再賺就有....."
"給對方一口飯吃,別逼太緊...."
可是要我相信"有人會負責",然後靜靜的等事過境遷嗎?(當事人A事發隔天來電,開口就問我是否在家修養...=.=)
我還在做腳的復健,誰陪我每晚去國術館換藥?
我現在還有飯吃,是因為我有買兩台機車,是因為我每天拐著腳去上班!
如果我試過方法,而那台拼裝車依舊存在,我想我至少還能說服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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