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撞拼裝車的事故如何處理?

時間:交通事故發生時間11月底晚上6點(現在不到五點半就天黑了)
人物:當事人A 鑿井車(拼裝車)所有人

我下班途中騎乘重型機車撞上路邊停靠的拼裝車(車體佔據本人行駛道路1/2),該道路屬雙向道,撞擊拼裝車前,對向車道有輛轎車開近燈行駛通過,正當對向來車會車通過拼裝車,此時本人才看見拼裝車,因在當時天色昏暗的情況下,鑿井車卻未有裝設閃光/反光號誌,造成本人沒有注意到該拼裝車而未能及時煞車以致撞上

事故發生後本人立即以手機聯絡本人家屬並撥打110報案,也通知本人同事到現場(當事人A 以及其親屬直到我坐上救護車,一直處於圍觀狀態,事後當事人A 辯稱事發突然,他不知所措...)
在警車抵達現場前,本人已搭乘救護車先行就醫,派出所員警A於事故現場照相並繪製事故圖,另一名交警則前往醫院對本人進行酒測(該酒測值本人為0,對方雖然也未測出酒精,但事發當時,員警以"未帶酒測機"為由,將當事人A帶離現場酒測!)

事故發生後至今我方曾經向派出所員警A要求報案三聯單及製做筆錄,員警A則以希望雙方民事和解回應,我方因此未能取得三聯單,筆錄也拖延至今沒有建立

之後,我方前往派出所,向承辦此案的員警B索取交通事故登記聯,期間,我方曾經要求員警B能提供交通事故資料,卻被當場拒絕,之後我方又對鑿井車(拼裝車)違規上路以致事故發生,卻遲遲未能沒入扣押一事提出質疑,員警B回應說要等我方正式提出告訴,派出所才會進行車輛扣押(也就是說,如果民事和解的話,該拼裝車也不會被扣押)...

我下巴縫了3cm,右腳小腿骨頭裂開...而那台拼裝車至今還毫髮無傷地放在當事人A 家裡...
雙方有協調過一次,當事人A"說"他會負責,但我方自從丟給他機車1萬7的維修估價單後,當事人A就沒再來過我家...)

想到警察都這麼注重人情,請問各位我該怎麼辦...
2006-12-17 0:06 發佈
明顯警察意圖要吃案!!有通知保險公司嗎?

既然你是透過110報案的,一定有相關的紀錄,可以向縣警局督察單位查詢,或直接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訴(透過內政部網站即可)

這種無牌拼裝車就跟那些電動代步車一樣,他是開的很爽,我們從他旁邊經過是怕的要死,偏偏我們的警察大人永遠不管
告到底~警察真的很會吃案,很多人不知道什麼是三聯單,所以都不知道要拿
且有三聯單,她們就要認真工作了
大家好阿!很高興加入這裡喔
感謝二位的建言...我現在手上的"官方"文件只有交通事故登記聯...=.=
我只保勞健保及強制險,此外沒有其他保險...(員警也以為我會有保險公司幫我處理)

我後來查知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以下略...

但當時員警B卻說:就算保險公司來派出所,他們也只是"看看"現場照片,然後把現場圖"手繪"一份回去...

sammie你說的申訴我想過...但把問題往上報,但問題不是又會交回給當局管區辦...(法務部也有爆料專線)
也許,"非官方"申訴管道會比較有用?
至於boyjack...你說的三聯單,員警B說要等我方提告之後再做筆錄及給三聯單.....=.=

事發至今雖然不到30天,但我從憤怒轉成疲憊心態了,不過我不會就此自認倒楣....
本資料僅供參考,使用者依本資料交易發生交易損失需自行負責
我傷勢不大,躺沒3天就出院,但車禍給人的震撼真的很大,從我倒在馬路上,身體不由自主的發抖,直到我送去醫院,照完X光,縫完針後.....醫護人員還以為我發冷或癲癇發作...=.=

當事人A 管區熟,是一回事,但對該事件的處理,是顯而易見的不公吧?
雙方那次協調,我爸媽出場,還找了議員,對方村長跟管區所長也到了,卻也只是得到了"我會負責"這樣的口頭承諾....(有啦,當事人A有送水果禮盒跟一箱舒跑...)

我總覺得這事件,想到那台安然無事的拼裝車,就覺得受辱,回家看到我的機車,就覺得蠻傷心的(好歹也相處一年多,用我第一份薪水!)

有人說...
"平安就好,錢再賺就有....."
"給對方一口飯吃,別逼太緊...."
可是要我相信"有人會負責",然後靜靜的等事過境遷嗎?(當事人A事發隔天來電,開口就問我是否在家修養...=.=)
我還在做腳的復健,誰陪我每晚去國術館換藥?
我現在還有飯吃,是因為我有買兩台機車,是因為我每天拐著腳去上班!

如果我試過方法,而那台拼裝車依舊存在,我想我至少還能說服我自己....
本資料僅供參考,使用者依本資料交易發生交易損失需自行負責
給對方一口飯吃,別逼太緊.... ?????


今天你還看不出來,對方與條子把你當二百五嗎?

在台灣

有種水果叫蘋果

別忘了!
沒錯!!從警政署或法務部申訴,還是會回到當地管區,可是處理狀況都要寫報告回當地的市分局,縣分局及警政署,只要沒處理好,或警察對你做小動作,你就再申訴,現在警政署的老闆"內政部"似乎蠻注重警察的紀律,上次幫我烙印引擎號碼出錯,效率就好的嚇人

警察屬於警政署,警政署的老闆是行政院內政部,如果要申訴,是以內政部優先,法務部的話,只是順便而已,當然,鬧到行政院的話,就又多一個部門要寫報告
曾經家中遭小偷太多次...您想過的東西,小弟家中都被偷過! 小弟報案,警察吃案! 想說要不要透過關係來好好的跟他們上頭談談(小弟倒是認識警察上級的朋友!) 後來想想,我還是依據法來處理,於是就電郵給他們上頭的警政署。結果隔天拼命打電話來詢問”案情”,並以暗示的方法”關心”我們! 於是小弟得知以後,直接再度電郵給警政署,如此的擾民又不辦案的方式,簡直是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 警察不能保護好人就算了,就連百姓的財產都保不住是怎樣?! 於是電郵格一天,當地的分局長親臨小弟家來詢問案情! 小弟不一層一層,只要是行政院到警政署,統統電郵給他們! 雖然現在依然的沒有破案! 但是那位跟隨的刑警被小弟吐朝的一文不值!!! 所以小弟直接建議”投書”到警政署吧!!!

wst2080 wrote:
曾經家中遭小偷太多次...(恕刪)


樓上的大大,鴨鴨還在吧XD,希望不要連鴨子也慘遭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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